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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Sanfame Polyester Material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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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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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房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三房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保证监事会切实履行 监督职权,有效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 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通知》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江苏三房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对公司运行状况实施监督,依法 维护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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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

第五条 监事会在监事会主席的主持下开展工作。监事会主席应履行以下职 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签发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四)签发监事会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决议;

(五)负责监事会决议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按照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时, 如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组成

第七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 监事一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 履职能力。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会设主席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人选应当通过 召开监事会会议确定。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也可提名 监事候选人。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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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其召开时间原则上与董事会同 步。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会议通知由监事会主席签发,并指定专人发出通知,保证通知及时送达有关人员。 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 第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主席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 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电话;通知时 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一个工作日 通知。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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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 (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监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 事先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 监事理解审议事项的信息和数据。

第十五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联系人是否参 加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 的职权。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送达联系人,并在会议开始时由监事会主席 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应认真履行监事职责,无特殊情况应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 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 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薄和会议其它文字材料一起由董事会秘书存档 保管。

第六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十九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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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 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二十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 议案应预先送达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监事会主席应以书 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否则提案人有权就提案是否应列入会议议程要求监事 会审议。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应通过列席董事会会议或其它形式听取: (一)公司年度(中期)经营情况报告;

(二)公司财务状况,企业财务报告; (三)董事会要求听取的其它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在听取公司有关情况介绍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情况可

以:

(一)检查公司财务、财务账目和有关资料;

(二)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对相关人员提出质询或建议。

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采用日常监督、定期会议监督和临时会议监 督方式。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 定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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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议事精神,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 并且在做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 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做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 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监事做主 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 议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 体监事审议。

第二十八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方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 与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该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监事出席即可举行,监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 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在做出决定之前,应当充 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监事 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 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 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决定 的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

一般情况下,需备案的做成纪要;需上报的做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及决定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 上,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在会议决议基础上起草监事会报告,也可直接以监事会 决议作为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记录员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记录 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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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八章 会后事项

第三十五条 会议签到薄、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 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 年。

第三十六条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的意见和表决情况属保密事项。会议形成 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 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 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三房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4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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