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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Sanfame Polyester Material Co.,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07
Aug 1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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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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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07 年 8 月 15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 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帐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但该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和上市 公告书另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中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或法律、 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限制转让的除外。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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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司 发行的 A 股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第六条 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但不得累计到次年转让。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利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的 CA 证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 股证 券账尸、离任职时间等:
一 (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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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申报个人 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帐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按 25%计算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等人员所持的在可 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二条 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海证 券交易所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锁定。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本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自其离职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 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 派发股份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上述 报告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填报内容包括:
一 (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每次反向交易(即买入后卖出或卖出 后买入)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6 个月,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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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前 款所述收益的计算公式为:收益=反向交易的价差绝对值 X 本次卖出或买入的股 份数量。
本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本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本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包括兼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自通过含有提请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定的 总裁办公会议之日起至董事会决议披露日后的 2 个交易日、董事自收到董事会会 议通知之日起至董事会决议披露日后的 2 个交易日、监事自收到董事会会议或监 事会会议通知之日起至董事会决议或监事会决议披露日后的 2 个交易日;
(四) 自获悉可能导致本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内幕信息之日起至该等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日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五 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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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修改时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各名词/概念的定义与公司章程中的各名词/概念一 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如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则相悖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政策、法律及监管部门最新颁布 的法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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