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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Riying Electronic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Jun 2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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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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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86 股票简称:日盈电子 编号:2018-022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94 号)核准,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2,019,000 股,每股面值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93 元,可募集资金总额为 174,610,67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3,077,477.4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141,533,192.52 元。募集资金已于2017 年6 月21 日全部到账,并由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220 号)。

公司于2018 年04 月26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同意注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1105023829000001058),将该部分募集资金账户内的余额转入公司全资 子公司日盈电子(长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 支行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后续销户时该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结算的利息将 一并转入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 见。具体内容详见2018 年04 月27 日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7-007)。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2018 年06 月27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日盈电 子(长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协议”)。该协 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 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 专户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常州
经济开发区支行
1105023819000043352 2635.60 万元 长春日盈精密注塑
件及汽车小线束生
产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日盈电子(长春)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5023819000043352,截止2018 年6 月13 日,专户余额为2635.6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精密注塑件”“汽车小线束”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 及监管事宜。

  •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晓娟(身份证号 ***)、 宋建洪(身份证号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 6、 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

  • 7、 甲方二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 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 1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 1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 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 13、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 14、 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 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报备文件

  •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0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