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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Riying Electronic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ul 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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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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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86 股票简称:日盈电子 编号:2017-006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694 号)核准,贵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2,019,000 股,每股面值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93 元,可募集资金总额为 174,610,67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3,077,477.4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41,533,192.52 元。募集资金已于2017 年6 月21 日全部到账,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220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2017 年7 月19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 支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横山桥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存储金额 | 专户用途 |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常州经济 开发区支行 |
1105023829000001608 | 45,000,000.00 | 精密注塑件、汽车小 线束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常州经济 开发区支行 |
1105023829000001058 | 30,000,000.00 | 长春日盈精密注塑件 及汽车小线束生产建 设项目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 32050162675109168168 | 15,000,000.00 | 前档清洗系统、大灯 |
| 有限公司常州经济 开发区支行 |
清洗系统 | ||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常州经济 开发区支行 |
32050162675109198198 | 42,634,600.00 | 雨量传感器、阳光传 感器、天窗控制器 |
|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横山桥支行 |
01054012010001681681 | 19,976,000.00 | 研发中心和首次公开 发行费用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开户银行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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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述账户仅用于公司精密注塑件、汽车小线束、长春日盈精密注塑件及汽车小线束生产 建设项目、前挡清洗系统、大灯清洗系统、雨量传感器、阳光传感器、天窗控制器、研 发中心和首次公开发行费用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 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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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晓娟、宋建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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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 信。
-
6、 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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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 款后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 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 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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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 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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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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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7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