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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PACIFIC QUARTZ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7

Apr 1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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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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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石英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宋建洪 联系电话:18918796789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鹏飞 联系电话:13811855345

一、保荐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1 号文核准,石英股份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发行数量 5,595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 行新股,发行价格 6.45 元/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084.48 万元。石英股份 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交易,股票交易代码为“603688”。

1 、保荐机构现场检查情况

2016 年 12 月,石英股份持续督导项目组对石英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公 司法人治理、内部制度执行情况、2017 年预计订单情况、2016 年度经营业绩情 况、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募投项目进展等情况与公 司进行了沟通。

2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情况

发行上市之前,石英股份已建立健全了《三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自发行上市以来, 保荐机构督促石英股份先后建立修订了《募集资金管理专项管理办法》、《公司关 联交易制度》、《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

自石英股份发行上市后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石英股份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

挥了作用;石英股份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 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 行。石英股份亦有效地执行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3 、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石英股份已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 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募集资金批准开设了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三个专项账户,其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 存款账户为:1045110104023279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存款账户 为:732471018260002869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存款账户为: 32001657236059669988。

石英股份于 2014 年 11 月 3 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明确了三方义务。

2016 年 4 月 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 不超过 1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择机、分阶段购买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保本型约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以上资金额度可循环使 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效期内和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本期持续督导过程中,石英股份持续督导项目组取得并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 的银行对账单并核查其专户的实际使用情况。经核查,石英股份制定了募集资金 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 4、列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16 年度,保荐机构未列席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但对相关 决议及公告内容进行了事后审阅。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事前审阅了石英股份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部分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三会公告,内控制度 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等;对于未事先审阅的,保荐机构均在公司履行公告义务后 进行了事后审阅。

通过对石英股份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 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 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除保荐代表人由史建杰、 李小岩更换为史建杰、宋建洪以外,石英股份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2017 年 2 月,保荐代表人由史建杰、宋建洪更换为宋建洪、孙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