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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PACIFIC QUARTZ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pr 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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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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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688
股票简称 石英股份
成立日期 1999-04-23
注册资本 35,296.0506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马河电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 陈士斌

注:注册资本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数据。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98 号)核准,江苏太平洋石英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石英股份 、 发行人 、 公司 )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60 万张,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 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 36,00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1,038.3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4,961.7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 由其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出具了《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19]4797 号)。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石英股份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负责对石英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 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结束。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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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石英 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 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5、督导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修订、重要内控制度的修订的审批程序、内

  • 容合法合规性及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 6、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 7、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 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0 年 12 月 03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士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富伦先 生以货币形式收购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鑫友泰”)股东合计持有 的鑫友泰 50%股权。鑫友泰涉及光纤用个别石英产品以及少量的光源产品(玻壳) 方面与石英股份存在业务重叠,该业务重叠情形构成同业竞争。但鑫友泰与石英 股份从事的业务在产品、客户、供应商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且各自生产工艺特点 和业务侧重点不同,该同业竞争事项不会对石英股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 为有效解决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已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就 本次收购事项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提出了相关解决方案,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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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承诺函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该事项已履行了 必要的程序,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 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发行推 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 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 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石英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 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 协调和核查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石英股份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石英股 份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 违规情形。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石英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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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石英股份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的监督核查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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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覃新林 姚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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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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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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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

魏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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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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