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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Pacific Precision Forging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4
May 2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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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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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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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5 月 29 日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双登大道 198 号公 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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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为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9,887,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048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 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3,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73%。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11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持有公司股份 109,900,7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61.0559%。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4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经本所 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09,88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20%。
2、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9,88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20%。
3、2013 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9,88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20%。
4、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9,88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20%。
5、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88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0 %; 反对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6、2014 年度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88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20%。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88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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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 年度-2016 年度)
表决结果:同意 109,88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20%。
-
9、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
-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88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8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2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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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孟 磊
20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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