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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Pacific Precision Forging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3
May 1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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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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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 号花旗集团大厦14 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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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于2013 年4 月19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 发布了《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 年5 月10 日(星期五)下午14:00 起在江苏省泰州 市姜堰区姜堰大道91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汉关先生主 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现场投票方式,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为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2,406,2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6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579,25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0.39%。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92,985,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99%。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13 年5 月6 日下午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201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1.《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独立董事作述职报告)》;
-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201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201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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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2013 年度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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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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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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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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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选举夏汉关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9.2 选举周稳龙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9.3 选举朱正斌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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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选举黄静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5 选举郭民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 《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10.1 选举王声堂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10.2 选举张金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10.3 选举杨林春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11.1 选举任德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
11.2 选举钱后刚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 《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 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 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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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了表决并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均获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签名。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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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孟 磊 2013 年5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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