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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Pacific Precision Forging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1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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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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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一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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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 2012 )锦律非(证)字第 008-2

致: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锦天城”)接受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锦天城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锦天城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4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 容。由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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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姜堰市姜堰 大道 91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汉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65,812,5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65.812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 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 人,持有公司股 份数 3,545,2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452%。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 69,357,7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3577%。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2 年 5 月 7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1.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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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 201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2. 关于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3.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4. 关于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2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1. 关于向建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 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 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网络投票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了表决并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均获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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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12 年 5 月 11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吴明德

经办律师:单莉莉

姚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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