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Jiangsu New Energy Development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y 13, 2021
57782_rns_2021-05-13_a858e160-a50e-475c-be38-500c5e521818.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江苏省新能 “ ” “ ” 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苏新能 、 上市公司 )委托,担任上市公 司本次向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交易对方 ” 、“国信集团”)发行股 份购买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大唐滨海 ” 、“标的公司”) 40% 股权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 “ 本次交易 ” )的独立财务顾问。
——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系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 第 1 号》等法规的要求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江苏省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各方提供 的资料,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如下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 —— 用指引 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 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 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 转型升级的产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及建设运营,主要 包括风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和光伏发电三个板块。本次交易系向交易对方发行股 份购买大唐滨海 40% 的股权,大唐滨海从事海上风力发电业务,与上市公司主营业 务范围一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新能源发电业务领域的市场竞争力将得 到进一步提升,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发生变化。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上市公司和标的 公司所处行业均为 “ D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 —— 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 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
1
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 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 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和企业属于中国证监会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 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 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 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 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二、本次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 构成重组上市
1 、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及建设运营,标的公司从事海上 风力发电业务,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一致,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并购。
2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 上市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江苏省人民政府,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国信集团, 实际控制人仍为江苏省人民政府,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 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并购, 且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 持有大唐国信滨海 40 %股权。
2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 未结案的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各方提供的资料,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 1、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与企业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 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 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 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 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 产业”;
-
2、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并购,不构成重组上市;
-
3、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
-
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