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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New Energy Development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Jul 29, 2021
57782_rns_2021-07-29_21a6b687-881e-4b1c-9e2c-984c0cb411c2.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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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 通知书》(211317 号)回复的专项说明
天衡专字(2021)01581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1317 号)(以下简 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作为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能”、“上市公司”或“公司”)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的会计师,会同保荐机构、 律师等中介机构就贵会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实和解答,具体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修订稿)》”)中简称具有相同含 义。
3、申请文件显示,(1)大唐滨海所处的海上风力发电行业对天气条件存在比较大的依赖, 任何不可预见的天气变化都可能对其电力生产、收入及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实际运行 中会因气候变化发生波动,存在“大小年”情况。(2)大唐滨海2019 年才开始陆续并网发 电,完整运行时间较短。(3)大唐滨海报告期业绩变化较大,预测期业绩金额较高且较长 时间内始终保持高水平。(4)本次收购标的资产少数股权,未形成控制。(5)标的资产采 用收益法评估作价,评估值 187,500 万元,增值率 42.85%,扣除国信集团 3.4 亿元突击增 资,增值率 117%;本次评估较上次评估(23,684.04 万元)增幅较大,增值率 691.67%。请你 公司:(1)结合上述情况,分析论证并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未来持续盈利稳定性及本次交易 的必要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相关规定,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2)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本 次评估作价是否充分考虑上述情形,国信集团应对标的资产业绩波动及业绩承诺履行采取 的保障措施及其有效性。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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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合上述情况,分析论证并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未来持续盈利稳定性及本次交易的 必要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相关规定,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一)分析论证、标的资产未来持续盈利稳定性
-
1、标的资产本次评估基于测风的相关理论数据,充分考虑了因气候变化发生波动存在
-
的“大小年”情况,并选取了较为谨慎的数值
-
(1)本次评估已充分考虑了因气候变化发生波动存在的“大小年”情况
对标的公司采用收益法评估时,根据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 的分析报告,本次评估时未来年度等效满负荷小时数按2,900 小时进行测算,考虑了因气候 变化发生波动存在的“大小年”情况。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利用风能资源评估专业软件 (Meteodyn_WT),结合风电场预装轮毂高度(90m)测风塔代表年历时风速、风向系列资料 及安装的风机机型和风机标准空气密度下的功率曲线,计算各风电机组的理论年发电量。在 理论发电量的基础上,考虑风机利用率、气候影响、功率曲线、风机尾流、风机叶片腐蚀污 染、控制和湍流强度、风电场内能量损耗等因素的影响,对其进行修正,得出风电场年上网 电量。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在测算风电场理论年上网电量过程中,对测风数据进行了测风数据验 证,其中在数据订正环节考虑了风力“大小风年”波动情况。
按照规范要求,数据订正是根据风电场附近长期测站的观测数据,将验证后的风电场测 风数据订正为一套反映风电场长期平均水平的代表性数据,即风电场测风高度上代表年逐小 时风速、风向数据。江苏省电力设计院采用测风塔位置90m 高度MERRA 数据对实测数据进行 代表年订正。
利用数据处理后的完整测风年的测风塔测风数据与MERRA 同期逐时风速、风向数据,按 照《海上风电场风能资源测量及海洋水文观测规范》(NB/T 31029-2012)以及《风电场工程 风能资源测量与评估技术规范》(NB/T 31147-2018)的要求进行测风塔与MERRA 数据分扇区 相关分析,相关函数采用线性方程:y=ax+b,其中:y 为测风塔逐时风速序列,x 为MERRA 逐时风速序列。通过对测风塔90m 高度实测风速数据与MERRA 对应时段数据的相关分析,测 风塔90m 高度与MERRA 数据总体相关系数为0.98;分扇区相关中,90m 高度与MERRA 数据所 有风向扇区的相关系数均大于0.80,主风能S 扇区相关系数为0.98。综上所述,测风塔90m 高度风速与MERRA 数据相关性好,可以采用MERRA 数据对测风塔数据进行代表年订正。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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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近年来环境气候变化,以及沿海地区的发展对海上风资源的影响,选取近10 年(2010 年 8 月~2020 年7 月)MERRA 数据作为代表年订正长序列。MERRA 近10 年平均风速为7.203m/s, 测风年2011 年8 月~2012 年7 月平均风速为7.207m/s,二者相差-0.004m/s,基本相当, 即风电场测风塔测风年可认为是平风年,该测风数据能够反映风电场长期平均水平,因此, 不进行代表年数据订正。
此外,江苏省电力设计院在测算等效满负荷小时数时,在年上网电量修正中也考虑了气 候因素影响修正,气候影响主要考虑灾害气候如台风、盐雾、雷暴对风机运行的影响。 (2)通过对江苏境内其他风电项目历史电量变化趋势的分析,本次评估年等效利用小 时数的取值相对谨慎
大唐滨海301.8MW 海上风电场,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废黄河口至扁担港口之间的近海海 域,滨海港港界水域东南侧。我国海上风电发展时间较短,暂时缺少周边可比海上风电项目 准确的长期电量数据,因此,本次评估时,搜集江苏盐城及周边区域5 个陆上风电场(可比 风场)历史年度的上网电量数据,分析同一个项目不同年份间上网电量的变化趋势,具体如 下:
| 下: | ||||||||
|---|---|---|---|---|---|---|---|---|
| 公司名称 | 项目 地点 |
全部并网时 间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并网后年 平均上网 电量 |
||||
| 2016 年 | 2017 年 | 2018 年 | 2019 年 | 2020 年 | ||||
| 江苏国信东凌风 力发电有限公司 |
南通市如 东县 |
2015 年 | 27,714 | 25,618 | 28,746 | 22,347 | 21,498 | 25,185 |
| 江苏国信黄海风 力发电有限公司 |
盐城市响 水县 |
2015 年 | 37,558 | 36,437 | 39,817 | 31,939 | 30,683 | 35,287 |
| 江苏国信临海风 力发电有限公司 |
盐城市射 阳县 |
2016 年 | - | 35,747 | 37,126 | 30,372 | 29,417 | 33,166 |
| 江苏国信大中风 力发电有限公司 |
盐城市大 丰市 |
2016 年 | - | 25,425 | 26,960 | 22,545 | 22,956 | 24,472 |
| 江苏国信东台风 力发电有限公司 |
盐城市东 台市 |
2017 年 | - | - | 22,386 | 18,978 | 19,863 | 20,409 |
通过上表的历年上网电量可以看出,2020 年确属于“小风年”。五个风场近年平均年上
网电量均高于2020 年上网电量,增幅均值为10.85%。本次收益法评估时,2021 年的预测等 效满负荷小时数是2,900 小时,较2020 年实际等效满负荷小时2,868.08 小时的增长率为 1.11%。因此,预测期等效满负荷小时数取2,900 小时相对谨慎。
综上所述,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测算未来年度等效满负荷小时数时,风力预测模 型考虑了风力波动的影响,对标的公司采用收益法评估时,年度等效满负荷小时数根据中国 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测算的2,900 小时进行测算,因此标的资产本次评 估考虑了因气候变化发生波动存在的“大小年”情况,取值能够反映项目风资源长期平均水 平,且相对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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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唐滨海2019 年开始陆续并网发电,至2019 年末全部并网,2020 年已平稳运行完 整一年,相关数据具备参考意义
截至2020 年12 月31 日,大唐滨海自2019 年末全部并网后已运行一个完整年度,鉴于 发电行业的经营模式较为简单,江苏地区无弃风限电的情况,电价也已有政策明确,只需考 虑发电小时数和相应成本即可进行预测。但由于一年的发电数据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不能代 表长期的发电水平,且2020 年为小风年,故本次评估采用了江苏电力设计院电力分析报告 的数据,未来年度等效满负荷小时数按2,900 小时进行测算。
2021 年1-5 月,大唐滨海实际上网电量为46,965.46 万千瓦时,折算等效满负荷小时 数为1,556.18 小时,已实现全年预测小时数的53.66%。
因此,2020 年完整运行数据具备参考意义,本次评估根据电力设计院分析报告数据进 行预测,相对谨慎,具备合理性。
- 3、大唐滨海报告期业绩变化较大的原因主要系2019 年发电机组陆续并网
大唐滨海风电机组并网后,经营状况良好,2019 年和2020 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1,181.12 万元和63,607.04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5,494.15 万元和30,217.89 万元,收入均来源于风 力发电。2020 年较2019 年收入及利润均出现了大幅增长,与96 台风机分批并网相关。项 目于2019 年1 月开始机组陆续并网发电,装机容量存在逐步爬坡的过程,至2019 年12 月 底实现全部风机机组的并网。
大唐滨海海上风力发电项目装机容量301.8 兆瓦,共计96 台风机,于2019 年度陆续并 网发电,具体并网时间如下表所示:
| 并网日期 | 累计并网风机台数(台) | 累计并网容量(兆瓦) |
|---|---|---|
| 2019 年1 月 | 8 | 26.4 |
| 2019 年9 月 | 48 | 151.2 |
| 2019 年11 月 | 72 | 228.0 |
| 2019 年12 月 | 96 | 301.8 |
2020 年系滨海海上风力发电项目全部并网运营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因此,2020 年
度收入和利润较2019 年度有较大提升,具备合理性。未来年度将保持96 台发电机组持续并 网的稳定运行状态。
- 4、预测期业绩金额较高且较长时间内始终保持较高水平具合理性
标的公司本次评估时,预测期营业收入=上网电量×不含税上网电价-考核费用。上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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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按每年2,900 小时等效满负荷小时数进行测算,已考虑了风力波动的影响;上网电价根据 国家发改委明确的近海风电项目上网电价0.85 元(含税)每千瓦时测算,其中标杆电费为 0.391 元(含税)每千瓦时,补贴电费为0.459 元(含税)每千瓦时;补贴电费测算至累计 等效满负荷小时数累计至52,000 小时,超过部分不再计算补贴电费收入;考核电费比例参 照2020 年上半年比例进行测算。
2021 年1-5 月,大唐滨海实际上网电量为46,965.46 万千瓦时,折算等效满负荷小时 数为1,556.18 小时,占2021 年全年预测等效满负荷小时数的比例为53.66%。因此,预测 期相关参数选取相对谨慎,依照此参数的预测数据具备合理性。
5、本次评估值与2018 年评估报告结果差异具合理性
(1)前期评估与本次评估概况
前次评估与本次评估概况对比如下表:
| 项目 | 2018 年评估报告 | 本次评估报告 |
|---|---|---|
| 评估机构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18 年9 月30 日 | 2020 年12 月31 日 |
| 评估目的 | 股权转让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 评估方法 | 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 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
| 定价方法 | 资产基础法 | 收益法 |
| 选择定价方法的 理由 |
大唐国信滨海公司项目处于建设阶段,海 上风电项目属于新兴产业,当时在全国范 围内没有可供参考的正在运行的成熟项 目,本次评估计算的发电量等参数预测主 要参照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 写的《江苏滨海300MW 海上风电场项目可 行性研究修编报告》,因此企业未来盈利 能力具有不确定性。 |
收益法是在对企业未来收益预测的基础上 计算评估价值的方法,不仅考虑了各分项资 产是否在企业中得到合理和充分利用、组合 在一起时是否发挥了其应有的贡献等因素 对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也考虑了 企业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行业竞争力、 公司的管理水平、人力资源、要素协同作用 等资产基础法无法考虑的因素对股东全部 权益价值的影响。在上网电价、运营成本已 基本确定的前提下,收益法评估价值能比较 客观、全面的反映目前企业的股东全部权益 价值。 |
| 实收资本(万元) | 18,440.68 | 95,845.84 |
| 净资产(万元) | 18,440.68 | 131,260.22 |
| 股东全部权益评 估值(万元) |
23,684.04 | 187,500.00 |
| 增值率 | 28.43% | 4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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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产基础法评估对比
2018 年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8 年9 月30 日)和本次报告资产基础法主要数据 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评估基准日 | 实缴出资 | 净资产账面值 | 股东全部权益 评估值 |
增值额 | 增值率 |
| 2018/9/30 | 18,440.68 | 18,440.68 | 23,684.04 | 5,243.36 | 28.43% |
| 2020/12/31 | 95,845.84 | 131,260.22 | 177,036.65 | 45,776.43 | 34.87% |
| 两次差异 | 77,405.16 | 112,819.54 | 153,352.61 | 40,533.07 |
如上表数据所示,两次基准日净资产评估值差异153,352.61 万元,该差异包括两部分: 一是账面值本身差异112,819.54 万元;二是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规模增加以及 计提折旧等因素导致的差异40,533.07 万元。具体说明如下:
①两次基准日净资产账面值差异为112,819.54 万元,差异主要原因:其中77,405.16 万元是由于实收资本的增加(国信集团出资34,338.16 万元,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出资43,067.00 万元),35,414.38 万元主要是由于在两次基准日之前公司实现的利润 积累。
②两次基准日净资产评估增值额的差异40,533.07 万元,主要是由于风电工程评估值较 账面价值的增值额不同导致。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值 | 增值额 | 增值率 | |
| 2018 年评 估报告 |
固定资产 | 109.70 | 126.61 | 16.91 | 15.41% |
| 在建工程 | 70,996.52 | 76,220.80 | 5,224.28 | 7.36% | |
| 无形资产 | 20.15 | 22.32 | 2.17 | 10.74% | |
| 开发支出 | 51.12 | 51.12 | - | 0.00% | |
| 小计 | 71,177.48 | 76,420.84 | 5,243.36 | 7.37% | |
| 本次评估 报告 |
固定资产 | 372,365.28 | 422,021.82 | 49,656.54 | 13.34% |
| 在建工程 | 7,596.31 | 3,049.80 | -4,546.51 | -59.85% | |
| 无形资产 | 314.28 | 980.68 | 666.41 | 212.04% | |
| 小计 | 380,275.88 | 426,052.31 | 45,776.43 | 12.04% |
2018 年评估报告,主要是在建工程的增值,增值原因是在建工程评估时考虑了主要材 料的价格变动金额以及合理的资金成本。
本次评估报告,主要是固定资产的增值,增值原因是评估基准日较项目投资时材料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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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成本等上涨,以及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小于经济寿命年限。
(3)收益法评估对比
2018 年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8 年9 月30 日)和本次报告收益法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评估基准日 | 实缴出资 | 净资产账面值 | 股东全部权益评 估值 |
增值额 | 增值率 |
| 2018/9/30 | 18,440.68 | 18,440.68 | 22,479.80 | 4,039.12 | 21.90% |
| 2020/12/31 | 95,845.84 | 131,260.22 | 187,500.00 | 56,239.78 | 42.85% |
| 两次差异 | 77,405.16 | 112,819.54 | 165,020.20 | 52,200.66 |
两次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增值额的差异52,200.66 万元,主要是利用收益法
预测时,包括收入、成本、投资额、折现率等各参数取值存在差异。本次收益法评估增值额 高于上次收益法评估增值额的主要原因是大唐滨海实际上网电量高于2018 年预测电量,以 及大唐滨海实际的投资额较2018 年预测投资额少45,769.96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8 年9 月30 日基准日,大唐滨海风电项目处于工程建设的初期,进行收益法评估时, 预测年度的发电量、投资总额等参数按照项目可研报告提供的数据进行预测。其中,预测年 度发电等效满负荷小时数按2,810 小时测算,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按447,624.16 万元进行测 算。
2020 年12 月31 日基准日,大唐滨海风电项目已全部并网运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 401,854.20 万元,较2018 年评估报告的投资总额低45,769.96 万元。此外,标的公司风电 场2020 年已完整经营一整年,2020 年实际等效满负荷小时数为2,868.08 小时,经中国能 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根据风电场实际情况及测风数据,测算的未来年度等 效满负荷小时数为2,900 小时。本次收益法评估时,预测年度发电等效满负荷小时数按2,900 小时测算,较2018 年评估报告的多90 小时。
(4)本次交易评估值高于前期的原因、合理性及本次交易作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时,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大唐滨海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187,500.00 万元。2018 年评估报告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大唐滨海 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23,684.04 万元。
本次评估值较上次评估值高163,815.96 万元,其中因股东增资及公司利润积累引起的 差异为112,819.54 万元,因评估溢价导致的差异为50,996.42 万元。本次收益法评估增值 的原因是:与前次评估时点相比,大唐滨海风电项目已全部并网运营,项目采用了先进的机 型,在风能捕获能力、风资源利用率上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其未来盈利能力较强、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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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好。
综合上述分析,在大唐滨海实际投资额较可研节省了45,769.96 万元且实际发电量高于 可研发电量的情况下,本次评估值高于2018 年评估报告的评估值具有合理性,本次交易作 价公允。
(二)本次交易的必要性
本次交易系解决控股股东承诺未履行的有效措施,可有效避免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潜 在同业竞争;同时,将与上市公司主业相关的优质海上风电资产注入,能够填补上市公司已 投产海上风电业绩空白,有利于后续海上风电资源的获取,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 和盈利能力。因此交易具有其必要性。
(三)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相关规定,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
“(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 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根据本题回复之(一),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评估参数选取谨慎合理,定价公允,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将盈利能力较强且与公司主业相同的大唐滨海40%股权注入,有利于提升上市 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同时标的公司将与上市公司原有主业形成 一定的协同,上市公司将通过本次交易提升海上风电领域的建设经验、学习成熟的运营管理 能力,同时为进一步加强与省内沿海各市县的合作,储备更多的海上风电资源打下基础。
因此,本次交易定价公允,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 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
二、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本次评估作价是否充分考虑上述情形,国信集团应对标的资产 业绩波动及业绩承诺履行采取的保障措施及其有效性。
(一)标的资产本次评估作价已充分考虑上述情形
根据本题回复之“一、结合上述情况,分析论证并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未来持续盈利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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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及本次交易的必要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相关规定,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本次评估作价已考 虑了上述因素的影响,具体包括:
1、本次评估考虑了风力的“大小年”的情况,并通过以往风力历史数据谨慎选取预测 数;
2、2020 年完整运行数据具备参考意义,但由于单一年份的数据具有一定偶然性,本次 评估根据电力设计院分析报告数据进行预测,能够反映项目风资源长期平均水平;
3、2019 年、2020 年业绩波动主要原因是2019 年96 台发电机组陆续并网,直至2019 年末才全部并网完成,2019 年是产能爬坡的过程,2020 年是产能满产的状态,因此产生波 动,后续产能稳定的情况下波动将收窄。
4、本次评估按照标的公司整体估值乘以相应的收购比例计算标的资产的估值,考虑了 收购少数股权的影响;
5、本次评估与2018 年的评估值差异主要原因是两次评估基准日净资产账面值差异和评 估方法差异;两次评估的增值率分别为42.85%和28.43%,差异原因主要是评估方法不同, 2018 年采用的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而本次交易选用了收益法的评估结论,考虑了标的 公司在风能捕获能力、风资源利用率上的优势,以及其较好的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作价已充分考虑了本问题所述的各种情形。
(二)国信集团应对标的资产业绩波动及业绩承诺履行采取的保障措施及其有效性
国信集团应对标的资产业绩波动及业绩承诺履行采取的保障措施如下:
1、国信集团在进行业绩预测和承诺时已考虑了标的公司业绩波动的因素,选取了较为 谨慎的参数,留足一定的安全垫。
以2021 年1-5 月的数据为例,截至2021 年5 月末,大唐滨海实际上网电量为46,965.46 万千瓦时,折算等效满负荷小时数为1,556.18 小时,占2021 年全年预测等效满负荷小时数 的比例为53.66%;2020 年1-5 月,大唐滨海实际上网电量为42,691.94 万千瓦时,折算等 效满负荷小时数为1,414.58 小时。2021 年1-5 月上网等效满负荷小时数较2020 年同期增 长比例为10.01%,而2021 年全年预测等效满负荷小时数2,900 小时较2020 年实际等效满 负荷小时2,868.08 小时的增长率仅为1.11%。由此可见,本次评估预测的数据相对谨慎。 2、督促标的公司确保发电机组稳定运行,保障发电安全
督促标的公司确保发电机组稳定运行,具体措施包括定期进行风电机组整机结构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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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海上升压站输变电设备状态检测、海上风电组网络传输、数字化风电场海空一体的巡检。 标的公司已形成较为自动化及专业化的检修机制,能够远程检测各风力机组的运行情况,有 效保障发电机组的平稳、安全运行。
3、国信集团出具《关于保障业绩补偿义务实现的承诺》保障业绩补偿的有效履行
国信集团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同时,为保证 上市公司能够获得切实可行的业绩补偿,国信集团作出如下承诺:“1、本公司保证于本次交 易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 偿义务。2、未来质押对价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承诺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 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 明确约定。”
三、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十三章 其他重要事项”之“十二、本次交易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相关规定,有利于 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中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相关规定的情况。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六章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六、其他重要的评估 事项”之“(一)本次评估作价已充分考虑未来业绩可能存在波动的情形,及国信集团应对 标的资产业绩波动及业绩承诺履行采取的保障措施及其有效性”中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本次评 估作价充分考虑上述情形及国信集团应对标的资产业绩波动及业绩承诺履行采取的保障措 施及其有效性。
四、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标的资产未来具备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本次交易解决了控股股东承诺超期未履行 的问题,同时注入优质资产,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上市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2、标的资产本次评估作价已充分考虑了风力的“大小年”、单一年份的数据偶然性、产 能爬坡、收购少数股权、与2018 年的评估值差异等因素。国信集团应对标的资产业绩波动 及业绩承诺履行采取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具备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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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1317 号)回复的专项说明(天 衡专字(2021)01581 号)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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