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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Linyang Ener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Nov 1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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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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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17-9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4 号)核准,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公开发行了 3,000 万张可转债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3,00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人民币 30,000,000.00 元 后,上述资金已由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汇入公司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债券登记费、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 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 3,250,0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2,966,750,000.00 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 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629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根 据募投项目进度将部分募集资金划转至项目实施主体专户的议案》,并开立了募 集资金专户,具体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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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单位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余额 |
|---|---|---|---|
| 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启东支行 | 536570934212 | 67,000.00 |
公司、子公司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与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启东支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 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若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 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4、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晓翔、李宗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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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丁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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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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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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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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