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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Linyang Ener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Nov 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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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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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17-91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966,923,798.83 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 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4 号)核准,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公开发行了 3,000 万张可转债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 元,期限为 6 年,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0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人民币 30,000,000.00 元后,上述资金已由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其中转入中国工商银行启东支行人民币 2,300,000,000.00 元,账号 1111629929100568057;转入中国银行启东支行营业部人 民币 670,000,000.00 元,账号 501470751811。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债券登记费、 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 3,250,0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66,750,000.00 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6295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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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 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 1 | 320MW光伏发电项目 | 240,000.00 | 233,000.00 |
| 2 | 600MW高效太阳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 | 67,609.90 | 67,000.00 |
| 合计 | 307,609.90 | 300,000.00 |
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 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 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 予以置换。截至 2017 年 11 月 3 日,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 投资额为 966,923,798.83 元,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序号 | 投资项目 | 项目总投资 | 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 1 | 320MW光伏发电项目 | 240,000.00 | 233,000.00 | 71,940.43 |
| 2 | 600MW高效太阳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 | 67,609.90 | 67,000.00 | 24,751.95 |
| 合计 | 307,609.90 | 300,000.00 | 96,692.38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6302 号)
四、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7 年 11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966,923,798.83 元 置换前期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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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 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1、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林洋能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如实反映了林洋能源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2、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林洋能源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966,923,798.83 元置 换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置换的资金金额已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 核,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广发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同意林洋能源在监事会和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 966,923,798.83 元。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 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因此,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 4、监事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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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认为: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 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 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相关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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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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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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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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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5、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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