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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Hoperun Software Co., Ltd. Management Reports 2015

Mar 2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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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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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润和软件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峰 联系电话:13601713817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建文 联系电话:13818375799

一、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2014 年度,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均及
时审阅了润和软件2014 年的公开信息
披露文件,部分文件为事前审阅。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是。保荐机构已于2014 年度督导
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3 次。2014 年度,保荐机构每月
均查询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
情况、定期存单变动情况,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如有变化,也及时告之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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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此外,定期现场检查时也会专
项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 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 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 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润和软件上市前,已建立规范运
作的体制和机制。上市后,对新设立
或新收购的子公司管理存在如下问
题:1、子公司管理层规范运作意识还
不够深入;2、子公司的规范是持续性
过程,规范前存在阶段性潜在风险。
上述问题公司均已制定整改计划
并按期完成。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3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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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2014 年,保荐机构已按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建立并保管相关保荐
业务工作底稿。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次
(2)培训日期 2014 年11 月27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
行办法及其它新法规;创业板再融资
案例;创业板行政处罚情况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1、新收购的子公司管
理层规范运作意识还不够
深入;2、新收购的子公司
的规范是持续性过程,规
范前存在阶段性潜在风
险。
上述问题公司均已
制定整改计划并按期完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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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
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情况)
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1.公司控股股东润和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公司实际控制人周红卫、姚宁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周红卫、姚宁、
孙强、马玉峰、黄维江、吴昊、廉
智慧、王辉、沈锦华还承诺:在担
是否
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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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控股股东润和投资、实际控
制人周红卫和姚宁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
-
5.公司控股股东润和投资、实际控
制人周红卫、姚宁避免和减少关联
交易的承诺
-
6.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
7.公司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
相关承诺
-
8.公司承诺不为2014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取有关
权益工具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
供担保
-
9.公司2014年收购的北京捷科智
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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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诚”)原股东王杰、王拥军、吴 向东、郭小宇、吴天波和许峰承诺: 本人以持有的捷科智诚股权所认 购取得的润和软件股份,自该股份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 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 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 让,因捷科智诚未实现承诺业绩而 由润和软件回购的情形除外。由于 润和软件送红股,转增股本原因而 增持的股份,亦遵照上述锁定日期 进行锁定。如《公司法》、《证券法》、 证券监管部门对本人持有的股份 有其他锁定要求的,本人亦将遵照 执行 10. 公司 2014 年收购北京捷科智 是 - 诚科技有限公司时的配套融资方 周红卫、浙江海宁嘉慧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承诺:本人 / 本企业 于润和软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中以现金认购所取 得的润和软件股份,自该股份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 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 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 不由润和软件回购。由于润和软件 送红股,转增股本原因而增持的股 份,亦遵照上述锁定日期进行锁 定。如《公司法》、《证券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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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监管部门对本人持有的股份有
其他锁定要求的,本人/本企业亦将
遵照执行
11.王杰、王拥军、吴向东、郭小
宇、吴天波和许峰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
-
12.王杰、吴向东、郭小宇、吴天
波、许峰及北京捷科智诚科技有限
公司核心人员关于任职期的承诺
-
13.王杰、王拥军、吴向东、郭小
宇、吴天波和许峰关于规范资金占
用行为的承诺
-
14.王杰、王拥军、吴向东、郭小
宇、吴天波和许峰关于减少和规范
关联交易的承诺
-
15.王杰、王拥军、吴向东、郭小
宇、吴天波和许峰关于盈利预测补
偿的承诺
-
16.公司关于重组完成后独立性、
不形成同业竞争或增加新的关联
交易的承诺
-
17.润和投资、周红卫、姚宁关于
重组完成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
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四、其他事项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 2014年度,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及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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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
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含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如下:
1、2014年3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
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股份”)副总经理胡奕忠出具
《关于对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奕
忠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4]第8 号),认定
其配偶在“窗口期”违规买入股票,违反了相关规定,
要求开山股份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杜绝该问题的再次发生。
本保荐机构发现该问题后,立即要求开山股份进
行整改。开山股份对副总经理胡奕忠进行了严厉批评
和经济处罚,同时责令其对家属进行批评教育。开山
股份将此事项对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了通报,并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
遵守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避免类似违规事件
的发生。
2、2014年3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
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关于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
板监管函[2014]第6号),指出华灿光电未及时公告
获得补贴情况,违反了相关规定。请董事会充分重视
上述问题,认真总结信息披露不及时的原因,吸取教
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要求上市
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已督促华灿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进行了整改,及时披露政府补助的获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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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4 年 6 月 1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 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的《处分事先告知通知书》(创业板处分告知函 [2014]第 12 号),认为由于公司 2014 年 4 月 18 日 披露的 2013 年度审计报告与 2014 年 2 月 27 日披露的 业绩快报中的净利润差异较大,发生了盈亏的变化, 且华灿光电披露业绩快报修正报告的时间(2014 年 4 月 17 日)滞后,拟对华灿光电、董事长周福云,总经 理刘榕、财务总监韩继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允许 华灿光电进行申辩,之后再确定是否正式处分。

针对该问题,保荐机构已督促华灿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复函,并予以持续 关注。

4 、 2014 年 4 月 10 日,深圳证监局下发《关于对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深圳 局[2014]9 号),要求公司对于违反《证券公司融资 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 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有关条款予以改正 并进行整改。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了 认真的整改,并对相关制度规范进行了修订,已及时 将整改情况报送深圳证监局。

5 、 2014 年 11 月 1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 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兼副行长洪立峰出具《关于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兼副行长洪立峰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4]第 137 号),对其股份买卖行为违反相关规定 予以函告,并提醒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得违规交易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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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4 年 12 月 1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 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浙 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 148 号), 对其减持方正电机股份达 5%时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履 行报告和住处披露义务等问题进行了函告,并提醒其 买卖股票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和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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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杨 峰 王建文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3 月25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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