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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Hoperun Software Co., Ltd. —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14
Aug 2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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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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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润和软件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峰 | 联系电话:13601713817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建文 | 联系电话:13818375799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2014 上半年度,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均及时审阅了润和软件2014年上半年 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部分文件为事 前审阅。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保荐机构已进一步督导公司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7 次。2014 上半年度,保荐机构 每月均查询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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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动情况、定期存单变动情况,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如有变化,也及时告知 保荐机构;此外,2013 年度创业板持 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时走访募集资金 存放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
|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2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2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况 |
1、子公司管理层规范运作意识还 不够深入。 公司上市后新聘任的管理人员、 新设立或收购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在进 入润和软件前,往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意识不够强,对于证券监管机构或 交易所的法规规则了解不深入,特别 是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资金管理等 认识不深入。 整改情况:已整改。 2、子公司的规范是持续性过程, 规范前存在阶段性潜在风险。 新设立的境外子公司可能存在文 化差异、管理模式的不同,新收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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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内子公司在被润和软件收购前往往 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存在差 异。公司正逐步规范对子公司的管理, 但其落实需要一定的时间过程,在规 范过程中存在阶段性不规范的潜在风 险。 润和软件从内控制度、人事、财 务、业务、资金运用、绩效考核等方 面全面加强了对子公司的规范管理。 整改情况:已整改。 |
|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5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2014 上半年,保荐机构已按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建立并保管相关 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0次 |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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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无 | - |
| 3.“三会”运作 | 无 | -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无 | -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 |
| 6.关联交易 | 无 | - |
| 7.对外担保 | 无 | -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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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1、子公司管理层规范 运作意识还不够深入。 公司上市后新聘任的 管理人员、新设立或收购 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在进入 润和软件前,往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意识不够强, 对于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 所的法规规则了解不深 入,特别是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资金管理等认识 不深入。 2、子公司的规范是持 续性过程,规范前存在阶 段性潜在风险。 新设立的境外子公司 可能存在文化差异、管理 模式的不同,新收购的境 内子公司在被润和软件收 购前往往与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的要求存在差异。公 司正逐步规范对子公司的 管理,但其落实需要一定 的时间过程,在规范过程 中存在阶段性不规范的潜 在风险。 |
加强对上市后新聘 任的管理人员、新设立 或收购子公司的管理人 员的培训。从内控制度、 人事、财务、业务、资 金运用、绩效考核等方 面全面加强对子公司的 规范管理。 |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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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
无 | - |
|---|---|---|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 原因及解决措施 |
| 1.公司控股股东润和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是 | - |
| 2.公司实际控制人周红卫、姚宁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
是 | - |
| 3.公司股东孙强、马玉峰、周庆、隋宏旭、殷 则堂、徐鑫淼、曹荣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是 | - |
| 4.公司股东华为投资承诺:自2011 年2 月28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其已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且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
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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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上述 股份总数的50%。 |
||
|---|---|---|
| 5.公司股东金石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是 | - |
| 6.公司其他股东全部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是 | - |
| 7.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周红卫、姚宁、孙强、马玉峰、黄维江、 吴昊、廉智慧、王辉、沈锦华还承诺:在担任公 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 接或间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如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是 | - |
| 8.公司控股股东润和投资、实际控制人周红卫 和姚宁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 |
| 9.公司控股股东润和投资、实际控制人周红卫、 姚宁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 |
| 10.公司控股股东润和投资对补缴保险金或住 房公积金(如有)的承诺 |
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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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
2014年1-6月,存在以下中国证监 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 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 1、2014年3月26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 保荐的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开山股份”)副总经理胡 奕忠出具了创业板监管函[2014]第8 号《关于对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胡奕忠的监管函》,认定胡 奕忠配偶在“窗口期”违规买入股票违 法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3.7.13条规定,要求开山股份充分重 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 绝该问题的再次发生。 本保荐机构发现该问题后,立即要 求开山股份进行整改。开山股份对副总 经理胡奕忠进行了严厉批评和经济处 罚,同时责令其对家属进行批评教育。 开山股份将此事项对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全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 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避免类似违 规事件的发生。 2、2014年3月10日,深圳证券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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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 保荐的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 于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4]第 6 号),指 出华灿光电未及时公告获得补贴情况, 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 2.6 条、第 9.2 条和第 11.11.4 条的相关规定。请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 问题,认真总结信息披露不及时的原 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 题的再次发生。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按照 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的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以督促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整改,及 时披露政府补助的获取情况。
3、2014 年 6 月 13 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 保荐的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 《处分事先告知通知书》(创业板处分 告知函[2014]第 12 号),认为由于公 司 2014 年 4 月 18 日披露的 2013 年度 审计报告与 2014 年 2 月 27 日披露的业 绩快报中的净利润差异较大,发生了盈 亏的变化,且华灿光电披露业绩快报修 正报告的时间(2014 年 4 月 17 日)滞 后,拟对华灿光电、董事长周福云,总 经理刘榕、财务总监韩继东给予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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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的处分。允许华灿光电进行申辩,之 后再确定是否正式处分。 针对该问题,保荐机构已督促华灿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进行了复函,并予以持续关注。 4、2014年4月10日,深圳证监局 下发《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深圳局 [2014]9号),要求公司对于违反《证 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 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 司监督管理条例》中有关条款予以改正 并进行整改。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了认真的整改,并对相关制 度规范进行了修订,已及时将整改情况 报送深圳证监局。 |
|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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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 _____
杨 峰 王建文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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