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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Hoperun Software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Apr 2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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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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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


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者事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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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 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标准。

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并应避免发生或不得发生:

  1. 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

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1. 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2. 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 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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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2.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3. 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4. 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5.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8.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9.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七)重大变更事项:

  1. 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2.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 公司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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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5.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6.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7.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重大事件:

  1.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 公司合并、分立、分拆;

  7.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事项;

  8.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9.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10.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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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2.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
  3.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给证券法务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在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以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立即组织证券法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部门、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部门、子公司范围内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在当日报


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立即组织公司证券法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需在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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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法务部。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法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敦促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做好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一条 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发生重大信息出现瞒报、漏报、误报的情形,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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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