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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Hoperun Software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Apr 2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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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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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和软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工作交接清晰、完整;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第五条公司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
事会之日,其董事职务自动解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自动解除。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除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裁辞职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期间出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公司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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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其履职。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二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生效后,应当配合公司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妥工作移交手续,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管业务文件资料、印章证照、数据资产、未完成工作事项等。对未了结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处理建议,协助完成工作过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或离任审计,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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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由公司决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第十九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的股份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公司应制定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董事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若在离任审计或后续核查中发现其在职期间存在应追索薪酬的情形,公司将依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启动薪酬追索程序。
第二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的措施,如财产保全措施(如有)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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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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