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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Hoperun Software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Jun 2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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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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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 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用,根 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 告编制和披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 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 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 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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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经表 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 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 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合理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 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在股 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 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核实评价意见。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是否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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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实施;

  • (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四)内部控制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六)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七)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 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年审注册会计师 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工作。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配合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 并进行专业沟通;内审部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具体沟通事 宜,并参与审计工作重要节点的专业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 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30 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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