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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Hoperun Software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Jan 2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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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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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39 证券简称:润和软件 公告编号:2018-012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润和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3号),核准江苏润 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000万股新股。公 司向4名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1,326,14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9.9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5,128,795.90元,扣除与发行有 关的费用人民币15,258,258.08元(不含增值税金额为14,394,583.08元)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0,734,212.82元。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2018年1月10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会验字[2018]001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 司于2018年1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分别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江宁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进行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分别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 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 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签订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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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18年1月11日,专户详细信息如下:
| 开户行 | 账 号 | 户 名 | 专项存款金额 (人民币元) |
用 途 |
|---|---|---|---|---|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分行 |
0101200000000064 | 江苏润和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 |
424,812,200.00 | 仅用于金融云服务平台 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 |
|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 |
3201210251010000097375 | 江苏润和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 |
221,316,600.00 | 仅用于能源信息化平台 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玄武支行 |
4301015929100697142 | 江苏润和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 |
144,605,412.82 | 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 目的存储和使用 |
| 合 计 | —— | 790,734,212.82 | —— |
以上专户仅用于公司相应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二、公司和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按照《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 持续督导工作。华泰联合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现场 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琦、王平可以随时到专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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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单,并抄送给华泰联合证券。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 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 在华泰联合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联合证券督 导期结束(2020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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