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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Hoperun Software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Aug 1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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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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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39 证券简称:润和软件 公告编号:2014-085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润和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王杰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4]747号)核准,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王杰等 6名发行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068,064股购买相关资产,并向特定投资者周红 卫、向浙江海宁嘉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378,710股 (其中:向特定投资者周红卫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34,033股、向浙江海宁嘉慧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344,677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3.81元。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 总额人民币600,000,000.00元。其中,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人民币240,000,000.00元, 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3,967,973.00元,募集配套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6,032,027.00元。以上数据已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会验字[2014]2874号《验资报告》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 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昌路 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 如下:

一、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5903757310602,截至 2014 年 8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226,032,027.00 元。该 专户仅用于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专户银行未以定期存单或七天通知存款的方式存储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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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如以上述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遵照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履行募集资 金存储及监管事宜,专户银行在本协议项下对中信证券监管行为的配合,均视为 已取得公司同意及授权。

二、公司和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 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 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主办人王明希、王建文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公司和专 户银行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中信证券更换主办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公司、 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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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 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证券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如果中信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时本协议尚未失效,则中信证券义务至持续督 导期结束之日。

十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 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 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 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向被告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 讼。

十三、本协议一式六份,公司、专户银行、中信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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