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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Hoperun Software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Aug 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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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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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39 证券简称:润和软件 公告编号:2012-005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 [2012]812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190,0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0.39 元,募集资金 总额人民币 391,284,1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9,469,401.33 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1,814,698.67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会验字[2012]1905 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 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直属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银行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截至 2012 年 7 月 30 日,专户详细资料如下:
| 序号 | 开户行 | 账号 | 户名 | 专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江苏 省分行直属支行 |
32001881436052509167 | 江苏润和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 |
100,695,500.00 | 该专户仅用于智能 终端嵌入式软件外 包中心扩建项目的 存储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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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杭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分行 |
3201095128100209241 | 江苏润和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 |
65,071,500.00 | 该专户仅用于供应 链管理软件外包中 心扩建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 |
|---|---|---|---|---|---|
| 3 |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分行 |
7321010182600095653 | 江苏润和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 |
156,047,698.67 | 该专户仅用于本公 司超募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 |
|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江苏省分 行 |
320006687018010017875 | 江苏润和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000.00 | 该专户仅用于本公 司超募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 |
| 合计 | 351,814,698.67 |
以上专户仅用于公司相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专户开户银行未以定期存单或七天通知存款的方式存 储募集资金。如以上述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遵照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履行募 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且上述存储方式产生的利息均需转回专户。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 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 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峰、王建文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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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公司和专 户开户银行应在付款后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 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 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 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证券发现公司、专户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如果中信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时本协议尚未失效,则中信证券义务至持续督 导期结束之日。
特此公告。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8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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