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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Hoperun Software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4

Jan 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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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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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39 证券简称:润和软件 公告编号:2014-003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 ”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本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于2014年1月9日上午11: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 知及相关资料于2014年1月6日以电话、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全体监事已 经知悉本次会议所议事项。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周庆先生主持,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的议案》。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利润分配内容的第一百五十 五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提请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 据上述议案内容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的章程修正案内容见附件一。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公司于2014年1月8日收到王辉先生的辞职报告,王辉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 司监事及监事会主席的职务,辞职后仍在公司任职。公司于1月9日上午召开了职 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认真审议,一致同意选举周庆先生为公司第四 届监事会职工监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选举周庆先生 为新任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 周庆先生简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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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庆, 1972 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担任东南 大学生物医学工程系教师。 2006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项目总监。

周庆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2014年度公司拟向银行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不超过人 民币3亿元整(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担保方式根据银行授信 具体要求确定,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办理与上述授信额度相 关的法律文件,并办理与上述授信额度相关的其他事宜。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通 过之日起至2014 年12 月31 日,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经营实际需求确定。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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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公司章程修正案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对于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计划,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当年未 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 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比例不足20%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金 的使用计划和安排,该等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对于该等年度现金利 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三)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 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如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调整的利润分配政 策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并须经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对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 或修改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以及调整规划或计划安排 时,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并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 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 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3

现《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 他分红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 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 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 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人民币。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和间隔 :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 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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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 润的5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 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 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预分配方案,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 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 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分别经监事会和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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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 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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