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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HHCK ADVANCED MATERIAL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May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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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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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 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外 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 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之和。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为本公司行为,需参照本制度相关 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安全 审慎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采取任何非法 形式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 为有权拒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批准和授 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下属部门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除为控股子公司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 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互保的单位;

  • (二)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十一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 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三条 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要求被担保对象向 公司提供以下资信状况资料:

(一)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 (三)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 (四)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 (五)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担保:

  •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

形;

(二)具有偿债能力;

  •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

形;

  •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 (六)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的。

第十五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 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六条 公司对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

  •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

  • 责任的;

    • (五)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或公司。

第十七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

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并承担真实性的责任风险。对于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其他材料,责任人应向被担保对象索取。

第十八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要认真审议分析 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 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 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授权公司派驻董事或者安排公司审计人员或聘请中介机 构对其进行审计以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并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 决策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可与派驻被担保对象的董事、经理进行适当沟 通,以确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 决情况。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公司可追究相关人 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事项时,必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五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并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审批,任何人均不得越权签定担保合同,也不 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公司委派的董事或股东代表,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上代表公司的利 益对其有关担保事项发表意见前,应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征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

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办理、法务人员 协助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对公司对外担保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法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 (一)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评估工作;

  • (二)负责起草或在法律上审查与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 (三)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

  • (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事宜;

  • (五)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一条 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 规范,合同事项明确,并经公司财务部审查。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条款:

  • (一)债权人、债务人;

  •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四)保证的范围、方式和期间;

  •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必须对担保合同 的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 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 担保期间,因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的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 改担保合同的范围、责任和期限时,有关责任人应按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审批权 限报批,同时公司法务部门应就变更内容进行审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重新订立 担保合同的,原合同作废。

第三十四条 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当发生担保合 同签订、修改、展期、终止、垫款、收回垫付款等情况时,应及时通报董事会、 公司财务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为其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 理担保登记。

第三十七条 担保合同签订后,应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担保合同及相关资 料,并监控和处理对外担保的后续事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有关负责人应积极督促被担保对 象履行债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有关责任人应当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 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并密切关注被担保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 对外担保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重大诉讼、仲裁以及生产经营、资产负

债、商业信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等的变化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并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及主管人员报告。

有关责任人如发现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 项,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应 要求债权人解除保证合同或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进一步的反担保。

第四十一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比例承担 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以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向债权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 追偿。

第四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经理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擅自以公司名义签订对外担 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关责任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处理对外担保事宜,公司应视情 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 “ ” “ ” “ ” “ ”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 、 内 ,含本数; 过 、 低于 、 多于 ,不 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易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