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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Gian Technology Co., 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5

Jun 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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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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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 10 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将于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 日、授予价格、授予条件、任职期限、等待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 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 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 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 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