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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Gia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Jun 1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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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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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 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 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制定、审议流程 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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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能够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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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无正文,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施俊 谈春燕 陈攀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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