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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Gian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p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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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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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686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研科技”或“公司”)由 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向社会公众投资者以定价发行和网下 询价配售相结合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38.70 元。截至 2017 年 10 月 12 日止,本公司共募集资金 851,4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 69,00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782,40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17]000737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聘请的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并经 2020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 年 6 月 22 日,公司与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聘请中泰证券担任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同时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 续督导工作。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精研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持 续督导期已届满。中泰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将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情况总 结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陈述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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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 任何质询与调查。
(三)本机构及个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
|---|---|
| 项目 | 内容 |
| 保荐机构名称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峰 |
| 联系人 | 陈胜可、李硕 |
| 联系电话 | 0531-68889223、010-59013981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项目 | 内容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棕榈路59号 |
| 办公地址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棕榈路59号 |
| 股票简称 | 精研科技 |
| 股票代码 | 300709 |
| 法定代表人 | 王明喜 |
| 董事会秘书 | 黄逸超 |
| 联系电话 | 0519-69890866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7年10月19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中泰证券在承接持续督导期间,主要工作包括:
(一)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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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三)督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 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五)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六)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 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自上市以来,进行过一次保荐机构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聘请的华泰证券担任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2020 年 5 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事项,并聘请了中泰证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 机构,并承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保荐代表 人变更为陈胜可先生、李硕先生。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 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 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 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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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内容完整,不存 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 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均已销户,保荐机构不存在其 他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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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胜可 李 硕 法定代表人: 李 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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