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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Gian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Sep 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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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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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09 证券简称:精研科技 公告编号:2020-133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7 日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 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后公 司总股本出现变化,同时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经营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现将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1、2020 年 8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 次授予登记工作,向 7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1126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8 月 24 日。公司总股本由 11,534.731 万股变更为 11,553.8436 万股,注册资本由 11,534.731 万元变更为 11,553.8436 万元。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 |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534.731万元。 |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553.8436万元。 |
| 第十八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 第十八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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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34.731万元,股份总数为11,534.731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均为普通 股。 |
11,553.8436 万元,股份总数为 11,553.8436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均为普通股。 |
|---|---|
| 第二十七条 ……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第二十七条 ……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 |
|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 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 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 产、清算等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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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 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 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 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 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第 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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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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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相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对外担 保,股东及监事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相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对外担 保,股东及监事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第五十二条 …… 股权登记日与会 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二条 …… 股权登记日与会 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交易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五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
第五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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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交易日 通知 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 会权限或者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报 会权限或者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报 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批准。 除公司章程、公司决策权限制度或股东 除公司章程、公司决策权限制度或股东 大会决议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决策权限 大会决议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决策权限 如下: 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 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或与关联法 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或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 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 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 交易累计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 交易累计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 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 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非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发生的购 (二)非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发生的购 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 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 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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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 无需股东大会审议),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的;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但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但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的;但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 无需股东大会审议),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的;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但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但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的;但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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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的;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200万元的;但交易产生的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除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以外,其 他任何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董 事会不得再进行授权。 (四)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包 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银行贷款等),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 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上述的规定。已按照上述的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的;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200万元的;但交易产生的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除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以外,其 他任何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董 事会不得再进行授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 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上述的规定。已按照上述的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 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 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经董事 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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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 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 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经董事 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 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 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 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 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 同意。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 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 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 能力;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 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 同意。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 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一 般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应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一 般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 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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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到(五)项职 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如上述提议未 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 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方式进行征集;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公司章程等赋予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依照相 关规定由独立董事单独行使的职权除 外。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 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 意见及其理由的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 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 意见及其理由的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 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 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 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 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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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七)公司拟决定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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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 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 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 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 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 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 构和咨询机构等。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 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 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 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 的原因及次数;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 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 的情况及原因;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 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 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 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情况;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 方面所做的工作; (五)参加培训的情况;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公司章 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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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其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 发生变化等情形的自查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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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 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 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 董事人数低于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 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 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 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 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 董事任期内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 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 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 除外。 如果独立董事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 被依法免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公司应当尽快补选独立董 事,促使独立董事人数达到法定要求。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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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予以纠正;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人员予以纠正;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讼;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讼;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承担。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九)监督检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承担。 是否对公司资产存在占用情况,发现占 (九)监督检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用时,督促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程序予 是否对公司资产存在占用情况,发现占 以解决。 用时,督促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程序予 以解决。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 露的公司章程。
三、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尚需提请公 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 营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章程》最终修订情况以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核准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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