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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Gian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Jul 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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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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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09 证券简称:精研科技 公告编号:2020-099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1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 75 人;

  • 2 、解除限售股数: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32.3908 万股,占目前

  • 公司总股本 11,534.731 万股的 0.28%

3 、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 限售暨上市流通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精研科技”)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就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 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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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 年 4 月 26 日至 2019 年 5 月 5 日,公司及子公司通过在公告栏张贴 公告公示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时限内, 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意见,无反馈记录。2019 年 5 月 8 日,公司公 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 其公示情况的说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 明。

4、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

5、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由 84 人调整为 83 人,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0 万股调整为 78.01 万股,其中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8.42 万股调整为 66.43 万股,预留部分不作变更。公司独 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9 年 6 月 17 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由 83 人调整为 79 人,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8.01 万股调整为 75.87 万股,其中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6.43 万股调整为 64.29 万股,预留部分不作变更。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23.52 元/股调整为 23.41 元/股,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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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19 年 7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 次授予登记工作,向 79 名激励对象授予 64.29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18 日。

8、2019 年 8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9、2019 年 8 月 26 日至 2019 年 9 月 4 日,公司及子公司通过在公告栏张贴 公告公示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 示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意见,无反馈记录。2019 年 9 月 6 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10、2019 年 9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授予登记工作,向 1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0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9 月 25 日。

11、2020 年 1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丹彦军、蒋飞、孙爱平、陈建刚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 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7,000 股, 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02%。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0 年 1 月 20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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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3、2020 年 2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4、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鉴于激励对象王志敏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 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00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009%。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5、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6、2020 年 6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7、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 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解除限售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 总数的 40%。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23 日,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18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

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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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形,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述情形,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要求:
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作
为计算依据。
公司2019年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是17,125.98
万元,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并剔除本次
及其他激励计划成
本影响金额579.19
万元后,实现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是16,546.79
元,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
4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
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
(C)、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绩效等级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解除限售
比例
100%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
销。
75名激励对象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结果
均为D以上档次,
75名激励对象的个
人实际解除限售额
度的100%可解除
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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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情况说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共计为 79 人,激 励对象孙爱平、蒋飞、丹彦军、王志敏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已回购注销完成上 述 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鉴于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实施完毕,2019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9 元(含税),以资本公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根据激励计划调整方法,公司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四、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75 人,可 解除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2.3908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11,534.731 万股的 0.28%。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已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
数量
(万股)
本次可解除
限售的股票
数量
(万股)
剩余未解除
限售的股票
数量
(万股)
本次可解除限
售的股票数量
占已获授限制
性股票总量的
比例
1 邬均文 董事、副总经理 20.8 8.32 12.48 40%
2 杨剑 财务总监 4.16 1.664 2.496 40%
3 游明东 副总经理 0.78 0.312 0.468 40%
4 朱雪华 副总经理 0.195 0.078 0.117 40%
5 JEFFERY
JIANFENG
SHI
中层管理
(外籍员工)
2.08 0.832 1.248 40%
6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
(70人)
52.962 21.1848 31.7772 40%
合计 80.977 32.3908 48.5862 40%

注 1: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实施完毕,以公

司总股本 8,872.87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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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表格中的数量均为资本公积金转增后的股份数量。

注 2:激励对象中邬均文先生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杨剑先生为公司财务 总监,游明东先生、朱雪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 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及其所作的相关承诺进行管理。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 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在考 核年度内考核合格,且符合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的条件,本次可解 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 际情况均符合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 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相关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考核均已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确认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2.3908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11,534.731 万股的 0.28%。 八、律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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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全部成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及《实施考核办法》的相 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 需向深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九、备查文件

  • 1、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 2、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 3、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

  •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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