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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Gian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Dec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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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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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我们的客观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12 月 24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 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 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 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激励对象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12 月 24 日,以 28.52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 条件的 5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432 万股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阅杨剑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杨剑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的情形。经了解,杨剑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水平能够胜任公司相 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杨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周健 刘永宝 王普查
2021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