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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Gian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Jul 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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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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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我们的客观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7 月 3 日,该授予日 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 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 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 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 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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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增强激励对象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7 月 3 日,向 7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2062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 况均符合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与其 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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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马东方 王克鸿 王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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