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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Gian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Jun 1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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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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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我们的客观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 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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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订并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设定为净利润值,净利润指标是反映 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该指标 的确定是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了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 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 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各项 条件。我们对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修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经审核公司本次修订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系结合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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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 争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订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

五、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 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结合公司现状及发展战略,充分说明了本次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六、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投资计划、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事项作 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了 解,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七、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内容合法合规,合理地保护了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同时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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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马东方 王克鸿 王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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