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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Gian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Jun 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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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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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我们的客观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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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设定为净利润值,净利润指标是反映 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该指标 的确定是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了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 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 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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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马东方 王克鸿 王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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