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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Gian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9
May 2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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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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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我们的客观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 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由 84 人调整为 83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0 万股调整为 78.01 万股。预留部分 不作变更。
二、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23 日,该授予 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 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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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 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激励对象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23 日,向 83 名激励对象授予 66.43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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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马东方 王克鸿 王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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