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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Gian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Dec 2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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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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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我们的客观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本次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阅游明东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游明东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相关规定。经了解,游明东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水平能够胜 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游明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提名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会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提名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提名潘正颐先生为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潘正颐先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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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履历,我们认为潘正颐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我们一致同意推举潘正颐先生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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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马东方 王克鸿 王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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