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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Gian 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Dec 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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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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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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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研科技”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至 12 月 3 日对江苏精 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精研科技 被保荐公司简称:精研科技 被保荐公司简称:精研科技 被保荐公司简称:精研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史玉文 联系电话:025-83387742
保荐代表人姓名:石丽 联系电话:025-83387763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史玉文、黄勇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1日
现场检查时间: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3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主要包括查阅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管理制度、公司“三会”资料;核查董监高变
动资料及相关公告;核查股东持股情况;查看公司办公楼、厂房等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核查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其他投资情况、董监高的兼职情况;查阅公司财产权属证
明、财务会计制度等。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
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主要包括查阅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查看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运转情况,核查审
计部门人员资料;查阅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相关的文件、原始凭
证及其他资料进行了查阅等。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
用)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精研科技 被保荐公司简称:精研科技 被保荐公司简称:精研科技 被保荐公司简称:精研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史玉文 联系电话:025-83387742
保荐代表人姓名:石丽 联系电话:025-83387763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史玉文、黄勇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1日
现场检查时间: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3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主要包括查阅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管理制度、公司“三会”资料;核查董监高变
动资料及相关公告;核查股东持股情况;查看公司办公楼、厂房等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核查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其他投资情况、董监高的兼职情况;查阅公司财产权属证
明、财务会计制度等。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
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主要包括查阅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查看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运转情况,核查审
计部门人员资料;查阅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相关的文件、原始凭
证及其他资料进行了查阅等。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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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报告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
门(如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
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如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备、
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主要包括查阅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查阅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及与公告相
关的会议记录、审批流程、用印记录,同时查阅深交所相关的信息披露网站等。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
刊载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主要包括查阅关联交易管理相关制度、关联方清单,查阅公司用章登记管理
记录、银行对账单,核查公司大额资金往来等。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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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报告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
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主要包括查阅募集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账
户明细表及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实地察看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等。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
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否
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主要包括查阅公司财务报表、重要合同、定期报告,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经
营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主要包括查阅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出具的相关承诺,核查相关承诺的履行情
况等。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主要包括核查现金分红的制度建立情况,查阅公司大额合同、大额资金往来、
支付凭证、相关审批手续,与管理层沟通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等。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
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发现:
1、公司2019年1-9月的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了76.1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了450.40%,因此,现场检查对期间,公司存在业
绩大幅波动的情况。经核查,2019 年1-9 月公司积极进行市场开拓,新项目产品投入量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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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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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需求增加较快,从而带动经营业绩的较快增长,符合公司的经营实际。

  • 2、公司股东南京常隆兴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点量名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作为一致行动人,原合计持有公司首发限售股比 5.58%,2019 年 3 月在减持相关限售股份时 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 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卖出公司股份,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因此创业板公司监管部向其出具了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 [2019]第 26 号),要求上述股东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 再次发生。

经现场检查,针对上述情况,保荐机构提醒公司:

  • 1、时刻关注行业及主要客户市场的变化情况,持续加强内部控制,优化公司的内部治

  • 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特别提醒公司要合理安排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及固定资产的投资节 奏。

  • 2、要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加强对股东的减持规则宣传,及时关注公司股东

  • 的权益变动情况,持续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以 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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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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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史玉文 石丽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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