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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General Science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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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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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1500 证券简称:通用股份 公告编号: 2021-026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工。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 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
| 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 |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 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 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 限制。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
|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十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董事会审议按本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 董事会审议按本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
| 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 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 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
关联交易事项,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应当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 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监 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 行。 |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
上述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