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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General Science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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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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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1500 证券简称:通用股份 公告编号: 2021-026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工。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 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

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
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
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
限制。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十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董事会审议按本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
董事会审议按本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
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
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关联交易事项,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应当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
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监
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
行。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

上述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