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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General Science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8
Apr 1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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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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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 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
1.《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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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告的《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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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8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 告的《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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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告的《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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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江苏通 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公司章程》,并现场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提交的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 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所持股份数为 552,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37 %。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为 5,0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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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 式表决通过了《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7 年度公司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公司 2017 年度 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 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 2018 年度向 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聘请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 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关于修订<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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