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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FASTEN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6
Apr 2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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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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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下统 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 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2016 年 3 月 31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咨询网发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16 年 4 月 16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上述媒体发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定 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下午 2:00 在江阴市澄江中路 16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同时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 年 4 月 19 日 4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 - 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00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9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公告中列明了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4 月 11 日,并发 布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下午 2:00 在江阴市澄江中路 16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贵公司公告内容一致,由董事长蒋纬球先 - 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在 2016 年 4 月 19 日 4 月 20 日进行,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在 2016 年 4 月 20 日上午 - - 9:30 11:30,下午 1:00 3:00 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在 2016 年 4 月 19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际投票的系统、 起止时间和贵公司公告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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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代表股份数和占贵公司
-
股本的比例情况如下:
| 股本的比例情况如下: | |||
|---|---|---|---|
| 类型 | 人数 | 代表股份(股) | 占股本比例(%) |
| 出席现场会议 | 5 | 80,061,524 | 21.0887% |
| 通过网络投票 | 65 | 41,650,576 | 10.9710% |
| 合计 | 70 | 121,712,100 | 32.05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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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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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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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及其授权委托书和其他相关文件,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的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大东会现场会议就上述通知公告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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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在公告中规定的时间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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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大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合并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 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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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居建平: 负责人: 张红叶: (王 凡) 2016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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