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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Eastern Shenghong Co.,Ltd. — M&A Activity 2021
Jul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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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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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 第 3 号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上市公司名称 |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 证券简称 | 东方盛虹 | 证券代码 | 000301 | ||||
| 购买资产类型 | 完整经营性资产■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 | ||||||
| 交易对方 | 盛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博虹实业有限公司、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
||||||
| 交易对方是否为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 |
是□否■ |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 是■否□ | ||||
| 上市公司控制权是 否变更 |
是□否■ | 交易完成后是否触 发要约收购义务 |
是□否■ | ||||
| 方案简介 |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本次交 易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江苏斯尔 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尔邦”)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 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与盛虹石化、博虹实业、建信投资、中银资产签署《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其合 计持有的斯尔邦100%股权。其中,拟向盛虹石化、博虹实业全部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拟向建信投资、中银资产全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 斯尔邦100%股权,交易完成后,斯尔邦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1】第1718 号), 以2021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斯尔邦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502,000.00 万元。参考该评估值,经各方协商一致后交易作价确定为1,502,000.00 万元。考 虑到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后标的公司分红事项后,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 的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确定为1,436,000.00万元。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非公开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408,872.73万元,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 构费用后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或偿还有息负 债。 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若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将由公 司自筹解决。最终的发行数量及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在本次 配套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若根据实际情况自筹资金先行支出,在配套募集资 金到位后,将使用配套募集资金置换已支出的自筹资金。 |
||||||
| 序号 | 核查事项 | 核查意见 | 备注与说明 | ||||
| 是 | 否 | ||||||
| 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 | |||||||
| 1.1 | 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 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
是 | |||||
| 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 争,增强独立性 |
是 |
1
| 1.2 |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
是 | ||
|---|---|---|---|---|
| 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是否专项核查确认 |
不适用 | |||
| 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 项的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 以消除 |
不适用 | |||
| 1.3 |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是否为权属清晰 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 移手续 |
是 | ||
| 1.4 | 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 条的规定 |
是 | ||
|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 ||||
| 2.1 |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 |||
| 2.1.1 | 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 点、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与实际情况是否 相符 |
是 | ||
| 2.1.2 | 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 是 | ||
| 2.1.3 |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 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
不适用 | ||
| 2.1.4 | 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披露 |
是 | ||
| 2.2 | 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 |||
| 2.2.1 | 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完整、 真实 |
是 | ||
| 2.2.2 | 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是 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情 况 |
是 | ||
| 2.2.3 |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的基 本情况 |
是 | ||
| 2.3 | 交易对方的实力 | |||
| 2.3.1 |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验、 经营成果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
是 | ||
| 2.3.2 |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 是 | ||
| 2.3.3 |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情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
是 | ||
| 2.4 | 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 |||
| 2.4.1 |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 年内是否未受到过行政 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罚或者 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
是 | ||
| 交易对方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 年内是否未受到与 证券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
是 | |||
| 2.4.2 | 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 是 |
2
|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情 况,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 题 |
不适用 | |||
|---|---|---|---|---|
| 2.4.3 |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 是 | ||
| 2.5 |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 |||
| 2.5.1 |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 否 |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 中,盛虹石化、博虹实业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缪汉根、朱红梅夫妇控制 的企业。 |
|
| 2.5.2 | 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况 |
是 | ||
| 2.6 | 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 其所持股份 |
是 | ||
| 2.7 |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 是 | ||
| 三、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所购买资产的情况 | ||||
| 3.1 |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围 | 是 | ||
|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因 素 |
不适用 | |||
| 3.2 | 购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 |||
| 3.2.1 | 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3 年内是否有确定的持续 经营记录 |
是 | ||
| 3.2.2 | 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的时间 是否真实 |
是 | ||
| 3.2.3 | 购买资产最近3年是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是 | ||
| 3.3 | 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 |||
| 3.3.1 | 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 是 | ||
| 3.3.2 | 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30%以上) 的非经常性损益 |
是 | ||
| 3.3.3 | 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数额较 大的异常应收或应付账款 |
是 | ||
| 3.3.4 | 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 (如超过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在备注中说明 |
是 | ||
| 3.3.5 |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保或 其他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 |
是 | ||
| 3.3.6 | 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 载;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
是 | ||
| 3.4 | 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 |||
| 3.4.1 | 如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 | |||
| 3.4.1.1 | 权属是否清晰 | 不适用 | ||
| 3.4.1.2 | 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资产的 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或其 他权益的权属证明 |
不适用 |
3
| 3.4.1.3 |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在政策 障碍、抵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
不适用 | ||
|---|---|---|---|---|
|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重 大风险 |
不适用 | |||
| 3.4.1.4 | 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购、营 销体系等是否一并购入 |
不适用 | ||
| 3.4.2 | 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立核算 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 |
|||
| 3.4.2.1 | 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部权利 | 是 | ||
| 3.4.2.2 | 该项权益性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是否清晰 |
是 | ||
| 3.4.2.3 | 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存在有 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
是 | ||
| 3.4.2.4 |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 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有证据表明,该股东已 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适用,本次注入的股权 为斯尔邦100%股权。 |
||
| 3.4.2.5 | 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 是 | ||
|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 是 | |||
| 3.4.3 | 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是否无权利 负担,如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 |
否 | 标的公司存在资产抵押 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 授信的情形,具体详见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的披露内容。 |
|
|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措 施的情形 |
是 | |||
| 3.4.4 | 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管 部门处罚的事实 |
否 | 标的公司存在受到有关 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 形,具体详见《江苏东方 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报告书》的披露内 容。 |
|
|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 否 | 标的公司存在未决诉讼 情形,具体详见《江苏东 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的披露 内容。 |
||
| 3.4.5 | 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 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
是 | ||
| 3.4.6 |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3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 | 是 | ||
|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价格相比 是否存在差异, |
是 |
4
|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 是 | |||
|---|---|---|---|---|
|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3 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是 否在报告书中如实披露 |
是 | |||
| 3.5 | 资产的独立性 | |||
| 3.5.1 |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未 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营权、 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而具有不确定性 |
是 | ||
| 3.5.2 | 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经营管 理,或做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
是 | ||
| 3.6 |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关资产 或低效资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的情况 |
是 | ||
| 3.7 | 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核查, 如委托境外中介机构协助核查,则在备注中予以说 明(在境外中介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有关上述内容 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 |
不适用 | ||
| 3.8 |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致 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 的风险 |
是 | ||
|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 是 | |||
| 3.9 | 拟在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债券时连续计算业绩的 | |||
| 3.9.1 | 购买资产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且在最近两 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
不适用 | ||
| 3.9.2 | 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制 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
不适用 | ||
| 3.9.3 | 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独立核算, 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收入、 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是否能够清晰划分 |
不适用 | ||
| 3.9.4 | 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签 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用关系 |
不适用 | ||
|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理 作出恰当安排 |
不适用 | |||
| 3.10 | 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是否与上市公 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
是 | ||
|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对交易 标的的利润产生影响 |
不适用 | |||
| 3.11 | 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政策明 确限制或淘汰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术 |
是 | ||
| 3.12 | 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的相关要求 | 是 | ||
|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 ||||
| 4.1 |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 | |||
| 4.1.1 |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是否不低于董事会就定向 发行作出决议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90% |
是 |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 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 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 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 告日前20 个交易日、60 |
5
| 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 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之一。本次股票发行价 格为11.14元/股,不低于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均价的 90%。 |
||||
|---|---|---|---|---|
| 4.1.2 | 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上市公司股票是否不存在交易 异常的情况 |
是 | ||
| 4.2 |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如以评估值为基准确 定 |
|||
| 4.2.1 | 对整体资产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取了不同评 估方法 |
是 | ||
|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 是 | |||
| 4.2.2 | 评估方法是否与评估目的相适应 | 是 | ||
| 4.2.3 | 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 | 是 | ||
| 4.2.4 | 是否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得出评估结果 | 是 | ||
| 4.2.5 | 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 是 | ||
|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格、销售量 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特别是交易标的为 无形资产时 |
是 | |||
| 4.2.6 | 被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类资产对应 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
是 | 标的公司主要资产的权 属证明已经办理,存在部 分房屋建筑物未取得房 产证的情况,具体详见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的披露内容。 |
|
| 4.2.7 | 是否不存在因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对公司利润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
是 | ||
| 4.2.8 | 是否不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每年承担巨额减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
是 | ||
| 4.3 | 与市场同类资产相比,本次资产交易定价是否公允、 合理 |
是 | ||
| 4.4 | 是否对购买资产本次交易的定价与最近3 年的评估 及交易定价进行了比较性分析 |
是 | ||
| 五、定向发行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 ||||
| 5.1 | 程序的合法性 | |||
| 5.1.1 |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本次定向发行事项履 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报备、审批、披露程序 |
是 | ||
| 5.1.2 |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
是 | ||
| 5.1.3 | 定向发行方案是否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 东表决通过 |
否 | 上市公司尚未召开股东 大会。 |
6
| 5.2 | 定向发行后,是否未导致公司涉及特许领域或其他 限制经营类领域 |
是 | ||
|---|---|---|---|---|
| 如存在前述问题,是否符合现阶段国家产业发展政 策或者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应特别关注国家 对行业准入有明确规定的领域 |
不适用 | |||
| 5.3 | 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 是 | ||
| 如发生变化,交易对方是否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履行公告、报告义务 |
不适用 | |||
| 5.4 | 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交易对方触发要约收购义 务 |
是 | ||
| 如是,交易对方是否拟申请豁免 | 不适用 | |||
| 股东大会是否已同意豁免其要约义务 | 不适用 | |||
| 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
| 6.1 | 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后,是否符合上市条件 | 是 | ||
| 6.2 | 如果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变更了主营业务,该变更是 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
不适用 | ||
| 如果未变更主营业务,定向发行的目的与公司战略 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
是 | |||
|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 是 | |||
| 6.3 |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 |||
| 6.3.1 |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 能力 |
是 | ||
| 6.3.2 |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资产是否不为现金或 流动资产,或主要资产的经营是否具有不确定性, 不会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确定性(例如 主要资产是上市公司不能控制经营的股权投资、债 权投资等) |
是 | ||
| 6.3.3 |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确定的资产及业务, 该等资产或业务是否未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 约束,从而具有确定性 |
是 | ||
| 6.3.4 |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需要取得相应领域的 特许或其他许可资格 |
是 | ||
|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 |
不适用 | |||
| 6.3.5 | 本次交易设置的条件(包括支付资金、交付资产、 交易方式)是否未导致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带有 重大不确定性(如约定公司不能保留上市地位时交 易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状等),对上市公司持续经 营有负面影响或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
是 | ||
| 6.3.6 | 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有现实性 | 不适用 | ||
|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 | 不适用 | |||
| 6.3.7 | 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是否充分反 映本次重组后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持续经营能力 和存在的问题 |
是 |
7
| 6.3.8 |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 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补偿安排是 否可行、合理 |
是 | ||
|---|---|---|---|---|
| 6.4 | 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 |||
| 6.4.1 | 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司 | 是 | ||
| 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 | 是 | |||
| 在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 立 |
是 | |||
| 6.4.2 | 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中 所占比重是否不超过30%,未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 性 |
是 | ||
| 6.4.3 |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无 形资产(如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 |
是 | ||
| 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批 准和资质证书(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 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
是 | |||
| 6.4.4 | 是否需要向第三方缴纳无形资产使用费 | 否 | ||
| 6.4.5 |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或交易对方及其关 联方通过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增加上市公司风 险的情形 |
是 | ||
| 6.5 | 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 |||
| 6.5.1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是否与上市公司 保持独立,是否不存在通过控制权转移而对上市公 司现有资产的稳定性构成威胁 |
是 | ||
| 6.5.2 | 定向发行后,是否能够做到上市公司人员、财务、 资产完整,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 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
是 | ||
| 6.5.3 | 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是否能够做到与控股股东分开 | 是 | ||
| 6.5.4 | 如短期内难以完全做到,是否已做出合理的过渡性 安排 |
不适用 | ||
| 6.5.5 | 定向发行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 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
|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 不适用 | |||
| 6.5.6 | 定向发行后,是否不存在出现因环境保护、知识产 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纠纷 的情况;如存在,在备注中说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是 | ||
| 七、相关事宜 | ||||
| 7.1 | 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法律 顾问是否由上市公司聘请(具体情况在备注栏中列 明) |
是 | 1、上市公司聘请东方证 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 财务顾问。 2、上市公司聘请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本 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
8
| 3、上市公司聘请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 标的资产审计机构。 4、上市公司聘请中联资 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作 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 机构。 5、上市公司聘请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作为本次交易的上市 公司备考财务报表审阅 机构。 |
||||
|---|---|---|---|---|
| 7.2 |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 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
是 | ||
|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 是 | |||
|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 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
是 | |||
| 7.3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关 承诺 |
是 | ||
|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 是 | |||
|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对本次收购不构成影响 | 不适用 | |||
| 7.4 | 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情况 | |||
| 7.4.1 | 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是否未出现异常波动 | 是 | ||
| 7.4.2 | 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
是 | ||
| 7.4.3 | 是否不存在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
是 | ||
| 7.4.4 | 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定向发行的各中介机构(包括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 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 嫌疑 |
是 | ||
| 7.5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诺或 声明是否涵盖其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
是 | ||
|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的诚信义务 | 是 | |||
|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补充 | 是 | |||
| 7.6 | 定向发行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了定向发行后的经营 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 及其他风险 |
是 | ||
| 风险对策和此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 是 |
9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1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包括:
-
(1)本次交易方案的合规性,交易合同是否完备,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
(3)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股权控制关系、主要财务状况;
-
(4)拟购买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担保、冻结或其
-
他任何限制或禁止转让等权利限制情形;
-
(5)拟购买资产所涉及的行业特征、商业模式,相应的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
-
(6)拟购买资产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对盈利预测补偿做出了合理安排。
除上述各点外,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财务顾问管理办法》《财 务顾问业务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充分完成了尽职调 查中的各项尽调工作。
2 、结论性意见:
-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
定。本次交易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 信息披露程序;
-
(2)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
-
关规定;
-
(3)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具备股票上市的条件;
-
(4)本次交易价格根据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
标的资产定价公允,评估方法适当、评估假设前提和重要评估参数取值合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股份发行定价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涉及资产评估的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方 法选择适当,结论具备公允性;
-
(5)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标的资产不存在其他任何质押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在相关法
-
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标的资产的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
(6)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
-
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
(7)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备必要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
(8)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将
-
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公司治理机制仍旧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
(9)本次交易充分考虑到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切实、可行。对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
-
上市公司已经在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中作了充分揭示,有助于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对本次交易的客观 评判; (10)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
-
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
(11)本次交易中,盛虹石化、博虹实业与上市公司就标的公司业绩实现数不足业绩承诺数的情
-
况分别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补偿安排措施可行、合理。
-
(12)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进行了披露,上市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即期回
-
报措施切实可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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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未聘请第三方,上市公司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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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10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 问专业意见附表第 3 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石昌浩 张宸朝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 业意见附表第 3 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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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主办人
艾 华 王风雷
封 硕 黄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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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2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 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 3 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姜海洋 董辰晨 郑哲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