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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Eastern Shenghong Co.,Ltd. M&A Activity 2017

Aug 2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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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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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江苏国望高科纤维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八月

目 录

第一条 释义 .................................................................................................................. 2 第二条 业绩承诺 .......................................................................................................... 4 第三条 业绩承诺期的确定 .......................................................................................... 4 第四条 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数差额确定的原则 .......................................... 4 第五条 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 5 第六条 资产减值测试及补偿 ...................................................................................... 6 第七条 不可抗力 .......................................................................................................... 7 第八条 违约责任 .......................................................................................................... 8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解除和终止 .............................................................................. 8 第十条 争议解决 .......................................................................................................... 8 第十一条 协议文本 ...................................................................................................... 9

本协议由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签署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

甲方: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丝绸股份大厦

法定代表人:计高雄

乙方: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吴江区盛泽纺织科技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缪汉根

鉴于:

  1. 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301。

  2. 甲方拟向乙方、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乙 方、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江苏国望高科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望高科”)100%股权,甲方与乙方、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已签署了《江苏吴江 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产收购方)与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作为资产出售方)关于江苏国望高科纤维有限公司 (作为目标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

  3.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鉴于本次重组收益法预测 2017 年净利润时已考虑 国望高科评估基准日前已实现的非经常性损益,在核算拟注入资产 2017 年度的 实际净利润数时,国望高科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评估基准日已实现的非经常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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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进行扣除而直接计算至拟注入资产的实际净利润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标的资产在业绩承诺期内实 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之补偿事宜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释义

1.1 除非本条款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使用时具有以下含义:

甲方 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国望高科 江苏国望高科纤维有限公司
本协议 本《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与江
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国望高科纤维
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标的资产 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
司2名国望高科股东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
本次重组 甲方向2 名国望高科股东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
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
本次发行 甲方向2 名国望高科股东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
行为
本次发行价格 甲方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4.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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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经分红除息调整后)
本次重组完成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在相应的资产出售方名
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视为本次重组完成
承诺净利润数 乙方承诺:(1)目标公司2017 年度实现净利润不
低于111,925万元;
(2)目标公司2017年度与2018
年度累计实现的合计净利润不低于236,193 万元;
(3)目标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与2019年度
累计实现的合计净利润不低于372,736 万元。(目
标公司2017年1月1日至评估基准日已实现的非
经常性损益不作扣除)
实际净利润数 指国望高科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且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
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
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业绩承诺期 本次重组业绩承诺期为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年度
专项审核报告 业绩承诺期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甲方均应聘
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
项审核报告,以确定在业绩承诺期的各年度国望高
科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
减值测试报告 业绩承诺期满后,甲方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
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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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人民币元

1.2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凡提及本协议应包括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的文 件。

1.3 协议的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本协议的任何解 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其范围有任何限定。

1.4 在本协议中,单独一方称“一方”,合并称“双方”。

第二条 业绩承诺

2.1 乙方承诺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不低于承诺净利 润数,否则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对甲方予以补偿。

2.2 乙方承诺:(1)目标公司 2017 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111,925 万元;(2) 目标公司 2017 年度与 2018 年度累计实现的合计净利润不低于 236,193 万元;(3) 目标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与 2019 年度累计实现的合计净利润不低于 372,736 万元。(目标公司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评估基准日已实现的非经常性损益不作扣除)

第三条 业绩承诺期的确定

双方同意,本次重组业绩承诺期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

第四条 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数差额确定的原则

4.1 业绩承诺期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甲方均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目标公司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 数的差额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4.2 业绩承诺期内目标公司实际净利润数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4.2.1 国望高科的财务报表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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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的规定;

4.2.2 除非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甲方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否 则,未经甲方批准,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不得擅自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第五条 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5.1 甲方应在业绩承诺期内每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 乙方是否应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并通知乙方。

5.2 业绩承诺补偿

在本协议所述业绩承诺期内任一会计年度,如目标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 实际净利润数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乙方应首先以其因本次重组 获得的甲方股份进行补偿,前述股份不足补偿的,由乙方以从二级市场购买或其 他合法方式取得的甲方股份进行补偿。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 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对 价÷本次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已补偿股份数。

乙方累积补偿的总金额不超过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交易对价。

5.3 双方一致同意,如甲方在业绩承诺期间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分配 股票股利等除权事项的,则前述当期股份补偿数量应做相应调整,即:当期股份 补偿数量(调整后)=当期股份补偿数量(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 前述公式中的“本次发行价格”也应做相应调整。

如甲方在业绩承诺期间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事项的,则乙方按上述公式计 算的当期股份补偿数量所对应之累积获得的现金分红,应随之赠送给甲方。

5.4 股份补偿实施

5.4.1 乙方当期应补偿的股份由甲方以 1 元的总价回购并予注销。甲方应当 在该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后 20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董事会向甲方股东大会提出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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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股份和股份注销的议案,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并在甲方股东大会通 过该议案后 2 个月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

5.4.2 如上述股份注销由于甲方减少注册资本事宜未获得相关债权人认可 或未经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而无法实施,则乙方或甲方应于股份注销确定无法实 施后 1 个月内将当期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其他股份持有者。其他股份指除交易对 方通过本次重组所持股份外的其他股份。其他股份持有者指甲方赠送股份实施公 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有其他股份的股东。其他股份持有者按其 持有的其他股份比例分配当期应补偿的股份。

5.4.3 若按比例进行前述股份补偿时,其他股份持有者能够取得的补偿股份 存在不足 1 股的情形,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对其他股份持有者持有的不足 1 股的部 分乘以本次股份发行价格 4.63 元/股,用现金进行补偿。

5.5 按前述公式计算的当期补偿金额、当期股份补偿数量小于零的,按零取 值,已经补偿的股份及现金不予冲回。

第六条 资产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甲方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果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 绩承诺期内累积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则乙方应按照如下原则进行补 偿:

6.1 乙方应当先以其本次重组取得的届时尚未出售的甲方股份进行补偿,该 等应补偿的股份由甲方以 1 元的总价进行回购并予注销。减值补偿股份数量的计 算公式为:

减值补偿股份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内累 积已补偿股份总数。

如按以上方式计算的减值补偿股份数量大于乙方因本次重组取得的届时尚 未出售的股份数量时,由乙方以从二级市场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甲方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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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补偿。

6.2 乙方应在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且收到甲方要求其履行补偿义务的通知后 的 3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进行补偿。

6.3 上述乙方对标的资产减值补偿与业绩承诺补偿累积补偿的总金额不超 过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交易对价。

6.4 如因甲方在减值测试期间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行为 导致乙方持有的甲方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则乙方对标的资产减值的补偿股份数量 等应作相应调整。如因甲方在减值测试期间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事项的,则乙方 对标的资产减值的补偿股份数量所对应之累积获得的现金分红,应随之赠送给甲 方。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双方同意,本协议成立之日起至业绩承诺期届满之日止,如发生下述情 形之一且导致业绩承诺期目标公司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的,乙方可以 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要求协商调整或减免乙方的补偿责任:发生签署本协议时所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任何客观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 灾、火灾、风灾或其他天灾等自然灾害;战争(不论曾否宣战)、骚乱、疫情等 社会性事件以及政府征用、征收、政府禁令、法律变化、政策调整等政府强制性 行为。上述自然灾害、社会性事件及政府强制性行为须导致目标公司及其下属企 业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经营陷入停顿或市场环境严重恶化。

7.2 乙方以书面方式提出要求协商调整或减免乙方按照本协议应承担的补 偿责任的,双方可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在专项审核报告确认 的差额范围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甲方内部权力机构审议批准的情况下,可相 应调整或减免乙方应给予甲方的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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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解除和终止

9.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 之日起生效。

9.2 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形终止:

9.2.1 本次重组完成之前,经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9.2.2 在交割日之前,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原因致使本次 重组的正式方案未能实施。

9.2.3 如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对本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提出异议从而 导致本协议的重要原则条款无法得以履行以致严重影响任何一方签署本协议时 的商业目的,则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本协议可以终止或解除。

9.2.4 如果因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 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 30 日内,此等违约行 为没有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9.2.5 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解除或终止的,则本协议同时自动解除 或终止。

9.3 本协议根据 9.2.1 条、9.2.2 条、9.2.3、9.2.5 条终止后,双方应恢复原状, 且互相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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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基于本协议双方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诉求或争论,应首先通 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 协议文本

11.1 对于本协议的修改、补充或变更,应由各方协商,并以书面方式作出, 由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各自公章。经修改、补充及变更 后的条款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经修改、补充及变更的条款与本协议中的现有条 款有冲突时,应优先使用经修改、补充及变更的条款。

11.2 本协议一式壹拾(10)份,双方各执壹(1)份。其余由甲方收存,以 备办理与本次重组有关的各项审批、登记所需,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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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盛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国望高科纤维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签章页)

甲方: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盛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国望高科纤维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签章页)

乙方: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