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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Eastern Shenghong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Jun 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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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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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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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2年6月14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 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 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 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分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其他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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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相关材料报送深交所,并通过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直通披露是指公司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通 过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直通披露的公 告范围由深交所确定。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方式披露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 的,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 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 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 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如需要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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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 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 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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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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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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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件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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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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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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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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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件,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 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 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办理重大的披露 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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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信息披 露工作。
公司所有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经过董事会秘书程序性审核后,方可对外披露。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 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公司信息公告编制和报送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但内容涉及本 制度第三条所述各相关义务人,相关义务人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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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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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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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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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 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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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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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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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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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秘书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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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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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深交所办理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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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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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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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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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知晓或获得通报信息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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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
3、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公告。相关部门或信 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所提供的材 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要求;
- 4、事件涉及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核(如需);
5、董事会秘书审核;
6、董事长审核;
- 7、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深交所办理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 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 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澄清公告。
第三十六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披露或解释的事项,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指定的时间完成。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权要求有关 部门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五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为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实 行重大信息的报告制度,有关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主体应严格按本制度进行重大信息的内 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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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 件的义务。
第一节 分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分子公司应安排专人(“信息披露联络人”)定期和不定期向董 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和沟通,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1、定期报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和其 它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 析和检查。
2、不定期报告:分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事件,并 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 况介绍等)。
第四十条 分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若子公司实施重大事件需经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子公司应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就有关重大事件进行决议的, 应在会前履行重大事件报告程序,并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
(三)分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 东大会)审批的,分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报 送相关文件, 报送文件需经分子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第四十一条 分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定,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节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 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 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报告其个人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 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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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第三节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 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 以上的股东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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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各部门、各分 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 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 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 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 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对公司财 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 及时改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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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本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本 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 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 的检查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记 录、保存,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六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信息的报纸页面及复印件)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文件、 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九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 在信息披露前,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 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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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 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六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七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罚款、降职、降薪、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并可依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 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等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审议通过的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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