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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Eastern Shenghong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Apr 2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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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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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 2016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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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2016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公司和中介机构向 我们提交的资料、听取相关介绍说明以及向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 于我们客观、独立的判断,对照有关规范性文件精神,就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16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有关规定,我们仔细核对财务报表及天 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 有限公司2016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我们认为:上述专项说明披露完整属实,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公司2016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经核查公司2016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按照房地产公司经营惯例,房地产开发商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按揭贷 款担保,该住房抵押贷款保证责任在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后解除。截止2016 年12 月31 日,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抵押借款提供担 保余额为人民币1,373.00 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吴江丝绸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商 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抵押借款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49.00 万元。截止目前承购 人未发生违约,且该等房产目前的市场价格高于售价。
我们认为:除上述情况外,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无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2016 年度不存在为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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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 2016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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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了解到公司于报告期内已经建立并完善了一系列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各 项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保证了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
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与形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状况,全面、客观的 评价了报告期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董事会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
我们同意该评价报告。
四、对公司2016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度薪酬考核、结算、 发放等相关资料后,认为:公司2016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按 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结算、发放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
五、对公司2016年度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2016年度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认为:2016年度公司利用 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审批程序、资金使用等符合相关规定,内控程序健全,能 有效防范风险,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 六、对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按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 本1,218,236,44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091.18万元;根据公司现有股本结构的情况,2016年度不实 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未来三 年(2014年-201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能够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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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 2016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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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司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2015年财务数据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6年度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因而追溯调整2015年度财务报表,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有关财务报表数据事项依 据充分,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 状况,我们同意本次追溯调整。
八、对聘请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事先已向我们提供了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资料,获 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我们认真审阅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资料,综合2016年度 财务审计工作和内控审计工作的情况,认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执业资格,具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的经验,能够满 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的相关审议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金德环 连向阳 万解秋
2017 年4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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