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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DongHua Testing Technology Co.,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1

Sep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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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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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东华测试

证券代码:300354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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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 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 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300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832.0201 万股的 2.1689%。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 24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832.0201 万股的 1.7351%, 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 6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13,832.0201 万股的 0.433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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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 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标的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 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 授予数量/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6.55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52 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 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6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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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 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 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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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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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7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1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3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6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0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的处理 ......................... 32 第十四章 附则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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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东华测试、公司、本公司、
上市公司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计划、本激
励计划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
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授予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授予价格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有效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
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
益条件
归属日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
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办法》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

  • 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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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 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 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 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长 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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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 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 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 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 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 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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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外籍员工)。以上激励对象是对公司 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符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 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共计 52 人,具体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核心骨干员工;

  •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者公司董 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任 职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公司不存在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况,且激励对 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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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 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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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3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832.0201 万股的 2.1689%。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4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832.0201 万股的 1.7351%,首次 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 6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13,832.0201 万股的 0.433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 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标的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 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比例
占当前公司股本总
额的比例
激励对象 职务
熊卫华 董事、总经理 16.00 5.33% 0.12%
陈立 董事、副总经理 8.00 2.67% 0.06%
范一木 副总经理 8.00 2.67% 0.06%
顾剑锋 副总经理 10.00 3.33% 0.07%
徐晓林 副总经理 10.00 3.33% 0.07%
何玲 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
10.00 3.33% 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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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许冬梅 副总经理 10.00 3.33% 0.07%
焦亮 副总经理 10.00 3.33% 0.07%
何欣 财务总监 10.00 3.33% 0.07%
核心骨干人员(共43人) 148.00 49.33% 1.07%
预留部分 60.00 20.00% 0.43%
合计 300.00 100.00% 2.1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 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 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 2、本激励计划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

  •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

  • 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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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6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 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 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 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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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
第三个归属期 自授予日起4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5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
第四个归属期 自授予日起5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6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出,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安 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出,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
第三个归属期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
第四个归属期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 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 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 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相关权益不得递延 至下期。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另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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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 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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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6.55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6.5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1.77 元的 50%,为 15.885 元/股;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3.08 元的 50%,为 16.54 元/ 股。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 露授予情况。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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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到,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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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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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 2022-2025 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以经会计 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下同)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 定比 2020 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率(A)进行考核,根据指标的每年对应的完成 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增长率(A 营业收入增长率(A
归属安排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2年 119% 97%
第二个归属期 2023年 217% 185%
第三个归属期 2024年 338% 295%
第四个归属期 2025年 485% 426%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计算依据;

  • 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

  • 质承诺。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归属期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比例与对应考 核年度营业收入完成情况相挂钩,则公司层面限制性股票归属比例(X)确定方 法如下:

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营业收入(Y) Y≥Y2020×(1+Am) X=100%
Y2020×(1+An)≤Y<Y2020×(1+Am) X={Y/[Y2020×(1+Am)]}×100%
Y<Y2020×(1+An) X=0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触发值,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 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触发值,则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即为业绩完 成度所对应的归属比例(X),未能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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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立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和评价机制,并根据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和等级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考核结果、考核 等级及对应的标准系数如下表所示:

考核结果(S S≥90 90>S≥80 80>S≥70 S<70
考核等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N)
100% 80% 60% 0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标准 系数(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股权激励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公司认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 经营业务拓展趋势、衡量公司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 象。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 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 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 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置合理,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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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 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四)派息、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限 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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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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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 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 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 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 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同时,考虑权 益归属后限售条款,应扣除激励对象未来权益归属后限售因素影响后作为限制性 股票的公允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的公允价值,以 2021 年 9 月 27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 240 万股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0.68 元/股(假设公司授权日收盘价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收 盘价);

  • 2、有效期分别为:18 个月、30 个月、42 个月、54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

  • 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31.99%、43.47%、51.92%、55.38%(分别采用创业板综合 指数最近 18、30、42、54 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 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及以上的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8391%(采用公司最近一年的股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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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权益归属后限售因素影响参照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30.68 元/股(假设公司授权日收盘价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 收盘价);

(二)有效期:4 年(取加权平均限售期);

(三)历史波动率:53.78%(采用创业板综合指数最近 4 年的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2.75%(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3 年期及以 上的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0.8391%(采用公司最近一年的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 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 支。

假设 2021 年 11 月初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 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摊销总费用
(万元)
2021
(万元)
2022
(万元)
2023
(万元)
2024
(万元)
2025
(万元)
2026
(万元)
240 2,991.66 185.44 1,112.64 839.62 517.55 271.46 64.94

说明:

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 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 的摊薄影响。

2、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上 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 股份支付费用。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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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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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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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作废等工 作。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 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本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 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 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3 至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

(五)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六)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七)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 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时,关联 股东(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对本计划进行表决时,应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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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以上通过,并单独统计和披露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和登记。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 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 授予,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 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 《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 日内。

(六)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 个月内授 出。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 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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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可分多批 次),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 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

  • 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 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应及时履行公告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并披露。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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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若本计划终止,公司应当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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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 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照 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 废失效。

(二)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或其它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 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 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 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六)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及其它税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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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 税及其他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激励计划所规定的 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并 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当期可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 未获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 关事项。

(八)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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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 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 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 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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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 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 的人员,则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 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 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 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 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 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 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 的,则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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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 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 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 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 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 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 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 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 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 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 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股 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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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 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 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四、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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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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