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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DongHua Testing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2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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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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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运作程序,健 全董事会的议事和科学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江苏东 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应当保证证券交易 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秘书 任职资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期限尚未届满;

  •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参加该所组织的董 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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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前述

  •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 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如董事会秘 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提名、选聘和更换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如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公司应在三个月内聘任新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 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述资料:

  •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

  • 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 (三)候选人取得的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证券交易所在五个交易日内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 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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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 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 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建议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的,或 者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 事会秘书:

  •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

  •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规 定、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 履行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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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按照本规定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 事务代表或者按照第十七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证券交易所 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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