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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DongHua Testing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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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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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 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 称《治理准则》)、《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最 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 行决策。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 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三)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所发出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

  • 股东大会的请求;

  •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或者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其他地点。

  • (五)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六)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

  •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其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与网络投票开 始日之间至少间隔 2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联关系 股东的名单,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并宣布出席大会 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 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时,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 决。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1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但每一单独或共同提名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拟 选人数。

2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但每一单独或共同提名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数不 能超过拟选人数。

  • 3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4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中列明,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 提名,承诺提案中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 (四)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进行表决。

监事会换届或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原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名额仍应 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选举进行更换或补选。

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四十条 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具体使用办法为:

  • 1 、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办法

  • ( 1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董事、监事

  •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表决票数。

( 2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当选董事、监事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见证律师或 公证处公证员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2 、投票办法

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 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监事侯选人,如果股东投票于两名以 上董事、监事侯选人时,不必平均分配票数,但其分别投票数之和只能等于或小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否则,其该项表决无效。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监事人数 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但董、监事事候选人的所获投票同 时需达到参与表决的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之和除以应选举董事、监事人数所得之 表决票数的过半数方可当选。

3 、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若无法达到拟选董事、监 事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 1 )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规 定决定当选的董事。

( 2 )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 人数,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 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 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 人数时方可就任。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过”、 “超过”、“少于”、“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须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