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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DongHua Testing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Oct 1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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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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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54 证券简称:东华测试 公告编号:2012-005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 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053 号文核准,江苏 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 年9 月首 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1,090,000 股,每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20.3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25,237,900.00 元,扣除发行 费用30,164,274.86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5,073,625.14 元。北京兴 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2 年9 月1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2012) 京会兴验字第01020189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决议,会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金证券”)分别与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 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以下简称“中 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靖江支行(以下简称“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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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银行”)(上述三家银行统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长江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80100240000100018927,截止2012 年10 月10 日,专户余额为 73,2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智能化结构力学性能测试分析系统产 品扩建项目。
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115120429000055675,截止2012 年10 月10 日,专户余额为 97,683,625.14 元。该专户仅用于机械设备与装置运行状态监测系统项 目及超募资金。
公司在交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85046010018010074736,截止2012 年10 月10 日,专户余额为 24,19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测试技术中心项目。
公司可在专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定期存款账户,以不同期 限的存单方式存放部分募集资金,定期存单到期后只能转入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国金证 券。公司如需提前支取定期存单项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国金证券。 公司存单不得质押。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应的专用定期存款账户的 存款利率、手续费等事项,由公司与专户银行协商。
二、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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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 券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 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常厚顺、尹志勇可以 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国金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 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七、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 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 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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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 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 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金证券 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金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5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10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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