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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DAGANG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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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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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股份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 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贵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贵公司已于 2012 年 3 月 24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股权登记日 和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4 月 18 日上午 9:30 在江苏镇江新区通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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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股份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1 号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子文先生 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 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 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等相关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共计 134,435,32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3.35%。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 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的方式予以逐项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1、《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2011 年度报告及摘要》;

  • 4、《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2011 年度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6、《关于续聘审计机构及支付 2011 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 7、《关于公司 201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增加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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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股份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 8、《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 9、《关于公司 2012 年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10、《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 11、《关于公司 2012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 述第七项及第九项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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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股份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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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凡 许成宝

杨 亮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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