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JIANGSU DAGANG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19, 2012
54137_rns_2012-04-19_b5b320fb-3970-491b-8def-e3c64e73c953.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大港股份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 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贵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贵公司已于 2012 年 3 月 24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股权登记日 和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4 月 18 日上午 9:30 在江苏镇江新区通港路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1 -
大港股份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1 号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子文先生 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 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 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等相关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共计 134,435,32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3.35%。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 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的方式予以逐项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1、《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2011 年度报告及摘要》;
-
4、《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2011 年度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6、《关于续聘审计机构及支付 2011 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
7、《关于公司 201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增加的议案》;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2 -
大港股份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
8、《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
9、《关于公司 2012 年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10、《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
11、《关于公司 2012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 述第七项及第九项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3 -
大港股份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此页无正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凡 许成宝
杨 亮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地 址 : 南京市北京西路 26 号,邮编 :210024
电 话 : 025-83304480 83301572
电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网 址 : http://www.ct-partners.com.cn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