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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Bojun Industrial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Nov 2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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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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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保 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
第二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定义见下文第三 条)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
一
-
( ) 购买或出售资产;
-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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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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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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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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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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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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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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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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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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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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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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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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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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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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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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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 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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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 )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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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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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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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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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三)项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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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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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 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 二个月内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 关联人。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 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任何一笔关联交易应符合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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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 ) 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签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 价有偿的原则, 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若公司上市, 公司应将有关关联 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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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通过关联交易垄断公司的采购和销售业 务渠道、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
(三)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 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并且, 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 以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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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联人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除特殊情况外, 在股东大会就该项关联 交易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表决, 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 在 董事会就该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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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是否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或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 从而决定是否需要 聘请中介机构就关联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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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任何关联人在发生或知悉其将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作出报告, 并应直接递交给公司董事长, 或由董事会秘书转交。报 告中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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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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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联关系的事实、性质和程度或关联交易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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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表明将就该关联交易回避参加任何讨论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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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署关联交易协议时, 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关于关联 交易协议的商业决定。
-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 可以免于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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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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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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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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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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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 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 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
一
-
( ) 交易对方;
-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 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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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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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 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 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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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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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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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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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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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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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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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 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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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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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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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除本制度第十四条另有规定外,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 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或者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总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后及时披 露。但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不论金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且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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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 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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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 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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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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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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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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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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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 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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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
第十六条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 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 (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 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 第十七条关联交易事项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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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与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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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 或通过增资、购买非关 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增加投资份额的, 应当以公司的投 资、增资、减资、购买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本制度及《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
-
第十九条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应当以关联人增资或者减 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本制度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涉及有关放 弃权利情形的, 还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参股企业增资, 或者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 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 构成关联共同投资, 涉及有关放 弃权利情形的, 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 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 但可能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 发生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未参与增资或收购的原因, 并分析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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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 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可免于按照本制度或《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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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 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 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 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 不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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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 或者受关联人委托 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 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 外, 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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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的具体要求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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