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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Bioperfectus Technologi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Nov 2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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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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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99 证券简称:硕世生物 公告编号:2020-049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24 号)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267 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66 万股,发行价格46.78 元/股,新股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8,579.48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7,286.12 万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61,293.3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并由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841 号《验资报告》。公 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 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以及实施地点的议 案》,公司将原募投项目泰州总部产业园项目中的医学检验场所建设 提前实施,并将实施主体由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硕世生物”)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泰州硕世医学检验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世检验”),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类型 变更类型 变更内容
医学检验场所 实施主体 变更前 硕世生物
变更后 硕世检验
实施方式 变更前 自建
变更后 租赁
实施地点 变更前 泰州医药高新区药城大道南侧、庙安河西侧
变更后 泰州市医药高新区秀水路22号7-2幢4层

2020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以及《关于 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对 全资子公司硕世检验增资1,500万元,实施医学检验场所建设。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 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针对 以上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况,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与硕世检验、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泰州分行”)签署《募集资 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情况

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泰州硕世医学检验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新区支行
银行账户 12830078801900000592
专户用途 医学检验场所租金、装修,设备购买等
存放募集资金金额 1,500.00万元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泰州硕世医学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以下简称“丙 方”)

丁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 第一条、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 户”),账号为12830078801900000592,截止2020 年11 月24 日, 专户余额为1,500.00 万元。上述专户仅用于乙方医学检验场所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乙方承诺若以存单方式存放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 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 注明:存在以定期存单形式存放募集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对不

在专户保管的定期存单到期后持续管理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定期存单 到期、续存均需要从专户中经过,以使各监管方掌握上述资金的流向。 本条款特别规定存单不得用于质押。

第三条、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乙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

第四条、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 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 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乙方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甲方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 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第五条、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炳全、王志伟 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给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甲方和乙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 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 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丁方指 定的保荐代表人,同时在邮件附件中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扫描件。

第八条、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 关条款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 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履行通知 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 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乙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 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丁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 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第十一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 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

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二)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 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 仲裁中心)】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 用。

特此公告。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11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