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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BID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1
Apr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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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298 证券简称:必得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6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 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于2021 年4 月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 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4 号”《关于核准江苏 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2,7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99 元。公司股票于2021 年3 月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注册资本等相关情 况进行变更并修订《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相应条款。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8,100 万元增加至10,800 万元人民币。新增 注册资本2,700 万元由社会公众股东认缴。公司股份增加至10,800 万股,公司 股份总数由8100 万股变更为10,800 万股。
根据2020 年3 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 | 第三条 公司于2021 年1 月5 日经 | |
| 1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
| 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 | 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 |
|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并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 |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00万股,并于2021 年3 月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 | |
|---|---|---|
| 2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800 万元。 |
| 3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800万股,均为普通股。 |
| 4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
| 诉讼。 | 提起诉讼。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 |
|---|---|---|
| 5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通过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
| 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 ||
|---|---|---|
| 6 | 第七十八条第四款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7 | 第九十七条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九十七条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
| 8 |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 9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 |
| 接申请披露。 | ||
|---|---|---|
| 10 | 第一百六十一条(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第一百六十一条(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相关条款序号相应调整。修订 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上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 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4 月20 日